公共征收:保留所有权买受人的合法性——第 17635/2025 号判决

公共征收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领域,旨在平衡集体利益与私有财产权。一个关键方面是确定赔偿金额以及相关方是否有权反对其估价。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第 17635 号判决(Rv. 675793-01)中,就保留所有权协议购买的财产的买受人的诉讼资格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澄清。这一判决对于保护相关利益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保留所有权协议与征收

根据《民法典》第 1523 条的规定,保留所有权协议允许买受人立即获得财产的占有和使用权,但仅在支付最后一期款项后才能正式获得所有权。尽管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但风险立即转移给买受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征收,就会产生疑问:卖方和买方之间,谁有权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

最高法院的立场:权利的实质性所有人

最高法院在上述第 17635/2025 号判决中给出了明确的答复。该判决由 U. S. 主持,G. M. 担任报告员,确立了一项基本原则:

在公共征收方面,保留所有权协议的买受人有权与卖方共同或选择性地提出对估价的异议,因为他是所有权的实质性所有人。

因此,最高法院承认保留所有权协议的买受人具有完全的诉讼资格。其理由在于,尽管正式所有权尚未转移,但买受人是“所有权的实质性所有人”。正是他直接遭受了征收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且对获得公平的赔偿金额拥有首要利益。这种资格是“共同的或选择性的”,确保买卖双方都有机会保护自己的利益。

实际影响和法律依据

这项判决具有重要的实际影响。就对估价提出异议而言,保留所有权协议的买受人被视为完全所有权人,拥有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他的行动与卖方的行动并行,提供了双重保护途径。法院引用了关于估价异议的第 150/2011 号法令第 29 条,以及保留所有权协议销售的基石《民法典》第 1523 条。这一解释与之前的判例(如 2013 年的第 24495 号)一致,证实了优先考虑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的趋势。

  • 买受人被确认为所有权的实质性所有人。
  • 其资格与卖方并行且可选择。
  • 赔偿金额必须与遭受实质性财产损失的人相适应。

结论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17635 号判决是征收法的重要参考,它加强了保留所有权协议买受人的地位,并确保了他充分的行动能力。对于公民和行业从业者而言,这项决定带来了更大的法律清晰度和确定性。在如此特定的情况下,合格的法律咨询对于应对征收程序的复杂性至关重要,以确保所有权利得到充分保护,并获得因财产损失而应得的赔偿。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