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国家和欧洲边界运输现金或不记名票据是受到严格管制的行为。未能遵守申报规定可能会导致严厉的处罚。然而,航空路线的复杂性,尤其是那些有中转站的路线,常常导致不确定性,即申报义务何时何地实际产生。最高法院最近发布的 2025 年 6 月 25 日第 17088 号裁定,在意大利境内有中转站的国际航班的情况下,明确无误地定义了“相关海关通道”的概念,从而澄清了这一关键点。
关于金钱进出口的规定,在国家层面由 2008 年 11 月 19 日第 195 号法令规定,该法令执行 2005 年 10 月 26 日的欧盟法规第 1889 号。这些规定要求当现金或不记名票据的金额等于或超过 10,000 欧元时,必须向海关当局申报进出欧盟领土。该法规的主要目标是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其他非法活动,确保金融流动的可追溯性。
然而,实践表明,“相关海关通道”的定义可能会引起疑问,特别是对于那些持有一张机票、乘坐国际航班前往非欧盟国家,但计划在意大利境内进行中转的旅客。最高法院正是针对这一具体情况作出了裁决,解决了长期存在的解释性问题。
在涉及现金或不记名票据进出口违规的案件中,对于持联程机票飞往非欧盟国家的国际航班,根据 2008 年第 195 号法令第 3 条的规定,申报相关的海关通道应理解为由我国设立的首次登机口,即使在国家境内有中转的过境点。
这项判决包含在最高法院第二庭于 2025 年发布的第 17088 号裁定中,由庭长 M. B. 和报告员 P. P. 宣读,它澄清了一个关键方面。法院驳回了卡塔尼亚上诉法院(2021 年 4 月 23 日的判决)在 L. T. 与国家总律师(M. A. G. S.)之间的案件中先前持有的立场。该裁决规定,根据 2008 年第 195 号法令第 3 条的规定,旅客履行申报义务的时间和地点是意大利境内的首次登机时,即使航班计划在飞往最终非欧盟目的地之前,在另一个意大利机场进行中转。
换句话说,如果一名乘客从罗马出发前往纽约,但其航班计划在米兰中转,那么在罗马机场,在首次登机时,就已产生申报超过 10,000 欧元金额的义务。这种解释背后的逻辑是确保在实际离开(或进入,反之亦然)国家领土的地点进行海关检查的有效性,防止内部中转被用来规避义务。
这项裁定对所有旅客和行业运营商都具有重要意义,提供了清晰的指导并减少了法律不确定性。以下是一些需要考虑的关键点: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17088 号裁定代表了对外汇违规法规解释的重要参考点。通过澄清意大利境内有中转的国际航班的“相关海关通道”概念,最高法院有助于加强检查的有效性,并保护与预防非法活动相关的公共利益。对于公民而言,这项裁决提供了关于如何正确履行义务的更大确定性,避免了令人不快的后果,并确保了旅途的顺利和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