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损害与感官功能丧失:根据第 16328/2025 号裁定进行的赔偿的定性区分

健康损害的赔偿是一个需要敏感性和精确性的问题。最高法院第 16328 号裁定,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作出,引入了一项基本澄清:明确区分疾病的单纯加重与感官功能的完全丧失。这项裁决对于正确赔偿损害至关重要,它超越了数量逻辑,而侧重于对受损者生活产生的定性影响。

加重与完全丧失:新视角

G. 与 P. 之间的司法案件,最终被发回佛罗伦萨上诉法院审理,使最高法院得以确立一项核心原则。法院明确区分了感官器官的削弱与其完全且永久的丧失。这并非程度上的差异,而是一种“定性上的偏离”,彻底改变了受损者的状况。例如,视力的完全丧失创造了一种新的生存现实,这与单纯的减弱截然不同,需要进行赔偿以反映其内在的严重性。

法院的判决要旨:判决的核心

第 16328/2025 号裁定的创新之处体现在其判决要旨中:

在健康损害赔偿方面,应区分影响感官器官的疾病的单纯加重(削弱或减弱其效力)与构成感官(或相应功能)完全丧失的、新的且不同的现象的出现,其后果是,对后一种损害的任何赔偿都不能仅限于记录单纯的数量差异,而必须考虑到区分单纯功能减弱与其完全且永久的消除的定性偏离。(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面对视力的永久性完全丧失,而视力丧失不能完全归咎于医务人员的操作,则初审法官必须首先确定差异损害,然后在损害的个性化处理中,必须公平地考虑感官或功能的丧失,因为这是一个可能定性地改变,以一种新的现实,与单纯差异损害的不同程度)。

这项裁决强调,面对感官的完全丧失,损害的评估不能仅限于简单的计算。最高法院强制要求考虑对个人生活产生的“定性转变”,这是一种根本性的改变,需要与功能的完全损害相称的赔偿。

个性化处理与差异损害:赔偿的支柱

第 16328/2025 号裁定加强了两个基本概念:损害的个性化处理和差异损害的确定。个性化处理(已确立,参见 Cass. n. 21261/2024)要求根据受损者的具体情况调整赔偿。当损害叠加在既有状况之上时,差异损害至关重要:法官必须剔除不可归咎的部分,然后将完全丧失视为一种新的、独立的定性事件进行评估,这符合民法典第 2043 条的规定。

对于专业人士和受损者而言,实际影响包括:

  • 准确的法医鉴定,以区分加重与完全丧失,并量化其定性影响。
  • 强调受损者生活“转变”的司法论证。
  • 认识到判例法旨在提供越来越个性化、关注个人尊严的保护。

结论:迈向更公平、更敏感的司法

第 16328/2025 号裁定是实现更公平的健康损害赔偿司法的重要一步。通过重申感官功能加重与完全丧失之间的定性区分,法院为初审法官提供了重要的指导。这是对承认这种丧失所带来的深刻生存改变的呼吁,以确保受损者获得与其所承受的牺牲相称的赔偿。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