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问题历来是任何争议中的关键点,能够影响诉讼策略和当事方的最终结果。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于 2025 年 6 月 21 日发布的第 16645 号裁定书,为发回重审法官在诉讼费用清算方面的职责提供了清晰的指导,并进行了精确的界定。该裁定由 A. S. 博士担任庭长,E. V. 博士担任报告员,它涉及一个具有根本性实际重要性的问题,该问题常常给法律从业者和公民带来不确定性。
当一起案件在最高法院审理后被“发回”给另一位法官(或同一位法官以不同的组成)审理时,这意味着最高法院在被上诉的判决中发现了法律错误,并要求对案情进行重新审查。因此,发回重审法官并非要从头开始重新审查整个争议,而是要遵循最高法院确立的法律原则进行裁决。在此阶段,一个经常棘手的问题正是诉讼费用的处理,这些费用可能在各个审级中累积:一审、二审,最后是最高法院审理。
相关法规,特别是《民事诉讼法典》第 91 条和第 92 条,确立了费用随败诉方承担的普遍原则。然而,该原则在发回重审案件的复杂机制中的应用,需要具体的司法干预来确保法律的统一性和确定性。最高法院在 C. 对阵 G. 的案件中作出的裁决,提供了宝贵的解释。
最高法院在 2025 年第 16645 号裁定书中重申并澄清了一项必须指导发回重审法官进行费用清算的基石原则。该裁定书的要旨具有启发性:
发回重审法官,在最高法院将案件发回其审理,包括要求其就最高法院审理阶段的费用作出裁决时,如果驳回上诉,则有义务就上诉阶段的费用作出裁决;如果撤销一审判决,则有义务根据适用于整个诉讼结果的败诉原则,就整个诉讼的费用作出裁决,而不是根据其不同审级及其结果。
这一表述具有根本性的重要性。这意味着发回重审法官不应仅考虑在单个审级(例如,仅二审或仅发回重审)中谁胜谁负,而应评估整个诉讼过程的总体结果。因此,败诉原则的应用不应是“分门别类”的,而应着眼于在整个司法程序(包括上诉审理和发回重审审理)结束时,最终的胜者和败者是谁。这种方法避免了碎片化,并确保了经济负担分配的更大一致性。
第 16645/2025 号裁定书具有重要的实际影响。对于律师和当事方而言,从早期阶段就考虑整个诉讼的最终结果至关重要,尤其是在提起上诉时。以下是一些需要牢记的关键点:
这项裁决与最高法院先前的一些判例一致,例如 2018 年第 15506 号要旨,该要旨已经强调了在费用清算中采取统一观点的的重要性,从而加强了在如此敏感领域中的法律确定性。
最高法院 2025 年 6 月 21 日第 16645 号裁定书是正确处理发回重审案件中诉讼费用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参考点。通过强调将败诉原则应用于整个诉讼结果,最高法院提供了清晰而明确的指导,有助于克服不确定性,并促进诉讼负担分配的更大公平性。对于法律专业人士以及任何面临争议的人来说,充分理解本裁定书的规定,对于明智而有策略地管理自己的诉讼地位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