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是民法领域中最敏感和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受害者遭受的损失的精确量化通常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它要求法官在全面赔偿的必要性与将本质上非物质或难以证明的损害转化为数字的困难之间取得平衡。在这种背景下,最高法院 2025 年 6 月 25 日第 17167 号重要裁定书为在损害赔偿中应用公平标准提供了重要见解,确认了既定的判例趋势,并为保护权利的关键方面提供了清晰度。
导致本裁定书发布的诉讼涉及上诉人 A.(由 G. F. 律师代理)与被上诉人 D. 之间的对立。由 A. S. 法官主持、P. S. 法官撰写的最高法院被要求就一项针对那不勒斯上诉法院 2021 年 7 月 27 日的判决提出的上诉作出裁决,该判决已被驳回。案件的核心正是损害赔偿的评估和清算,特别是对公平标准的适用。第 17167/2025 号裁定书与最高法院的先前判决完全一致,正如对第 19229/2022 号(Rv. 665202-01)判决的引用所强调的。这种一致性并非无关紧要:它强调了最高法院在如此敏感的领域中趋势的稳定性和连贯性,从而为公民和法律从业者提供了更大的可预测性和法律确定性。
在损害赔偿中谈论“公平标准”是指法官在无法证明或极其困难地证明其确切金额时,确定赔偿金额的自由裁量权或有时是义务。这一原则源于意大利《民法典》第 1226 条,该条规定:“如果损害的精确金额无法证明,则由法官通过公平评估来确定”。理解公平评估并非广义上的任意或自由裁量清算至关重要,而必须基于当事人提供或依职权获得的客观要素和具体案情,使法官能够做出尽可能接近实际损害的估计。最高法院通过其持续的判例法,始终重申公平是实现实质正义的工具,而不是逃避举证责任的捷径。
在损害赔偿方面,如果其确切金额无法证明或极其困难,法官可以采用公平清算,这并非任意的表达,而必须基于客观要素和具体案情,即使这些要素不足以进行精确量化,并且必须旨在确保对所遭受的损失进行全面和相称的赔偿,同时遵守合理性和相称性原则。
这一原则,我们可以从最高法院的持续趋势中提取,并在第 17167/2025 号裁定书中得到证实,它阐明了一个基本点:当无法精确量化时,诉诸公平是应有的行为,但这种评估必须有理由并基于具体数据。这不是“编造”一个数字,而是使用参考参数(例如,赔偿表、类似案件的判例、损失的强度和持续时间、受害者的个人情况)来得出一个公正和适当的金额。目标始终是尽可能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况,或者在非物质损害的情况下,提供充分的补偿。
第 17167/2025 号裁定书确认了第 19229/2022 号等判决中表达的趋势,加强了判例连贯性原则。这对于一个高效的法律体系至关重要,因为它确保了类似案件得到类似的处理,促进了法律确定性和公民对司法的信任。最高法院的判例法作为法律解释者,即法律的准确遵守和统一解释的守护者,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在国家层面,而且在欧洲层面,充分赔偿损害的原则也得到了广泛认可。尽管没有关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中公平标准的具体欧洲法规,但司法保护的有效性原则和赔偿的相称性原则是欧盟法律和《欧洲人权公约》(CEDH)的基石,它们也间接影响着国内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的解释和适用。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17167 号裁定书代表了在损害赔偿领域构建稳固且可预测的判例的又一块基石。最高法院重申了公平标准作为即使在精确量化困难时也能确保正义的工具的重要性,为负责评估复杂情况的一审法官以及可以依靠旨在充分赔偿所遭受损失的系统的受害者提供了宝贵的指导。这项裁决证实,公平远非纯粹的任意,而是一种正义原则,如果得到正确应用和充分说明,它就能克服证据上的困难,确保任何损害都不会缺乏充分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