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的诉讼管理对于公共行政部门的效率和公民利益的保护至关重要。传统上,代表市政府提起诉讼的权力几乎完全与市长相关联。然而,法律的演变和对更大组织灵活性的需求引发了关于将此职能委托给其他高级官员的可能性问题。
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最近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布的第 17679 号裁定,为市政府的诉讼代表权可以授予官僚机构的主任或高级官员的限制和条件提供了关键的澄清。这项裁决不仅确认了地方政府的章程自主权,还强调了其对公共诉讼管理的实际影响。
2000 年第 267 号法令(通常称为《地方政府统一法案》(TUEL))第 50 条规定,市长是代表市政府的法律负责人。这项规定在历史上将独家所有权根植于市长,使得任何豁免都受到仔细的司法评估。
然而,同一部《地方政府统一法案》的其他部分(如第 97、107 和 108 条)承认主任在行政和技术管理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并授予他们独立的支出和组织权力。反复出现的问题是,这种管理自主权是否可以扩展到提起诉讼的代表权,特别是在效率和职能专业化的视角下。
司法判例逐渐勾勒出一条道路,虽然确认了市长的首要作用,但也为可能的授权打开了大门,前提是这些授权必须由机构的内部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和规范。
最高法院第 17679/2025 号裁定正是为了澄清这一关键点。该判例要点总结了最高法院所阐述的法律原则,具有启发性:
在地方政府的制度和宪法体系中,市政府的章程——以及市政府的规章,但仅当章程在相关事项中明确提及规章性规定时——可以合法地将提起诉讼的代表权委托给主任,在其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作为其自身管理权力的体现,或者委托给市政府官僚行政结构的领导者,前提是,如果不存在章程(或在上述条件下,规章)中的特定规定,市长将根据第 267/2000 号法令第 50 条保留代表市政府提起诉讼的专属所有权;特别是,如果章程(或在已指明的范围内,规章)将提起诉讼的代表权委托给法律办公室主任处理所有诉讼,则该主任,如果具备相关资格,可以无需授权进行诉讼,或者可以委托内部或自由执业的法律专业人士(除非法律规定的地方政府可以无需律师代理的情况),并且,如果他有权在最高法院出庭,他也可以亲自在最高法院的诉讼中进行辩护。
最高法院的这一段至关重要,因为它固化了一个原则:诉讼代表权不一定且不完全是市长的特权。法院承认将此权力授予主任或其他高级官员的完全合法性,前提是市政府章程或章程所引用的规章明确规定了这种可能性。这是对地方政府组织自主权的明确肯定。
该判决强调了一个关键方面:将此权力授予主任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