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领域,保护公众健康是基本支柱之一,刑法典规定了旨在处罚可能危及这一首要利益的行为的具体规范。其中,刑法第443条处罚危险地向公众提供药品的行为,经常成为解释和辩论的对象。意大利最高法院最近的2025年6月3日第22658号判决(于2025年6月17日存档)提供了一项非常重要的澄清,阐明了该罪行可构成性的一个关键点:药品过期本身不足以在刑事上确定其“危险性”或“无效性”。
意大利刑法第443条处罚任何持有、销售或提供变质或不合格药品或变质或不合格药用物质的人。该规范的基本原理显然是防止传播因变质或缺陷而可能损害消费者健康或至少未能达到预期治疗效果的药品。然而,“变质或不合格”的表述为各种解释留下了空间,尤其是在定义什么使药品变质或不合格时。当涉及到有效期,一个客观参数,但正如我们将看到的,它并不总是与产品的实际变质相符时,这个问题变得尤为敏感。
意大利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被告 C. V.,其案件由拉奎拉上诉法院判决,后被最高法院以发回重审的方式撤销。争议的核心正是关于有效期超出后,“变质或不合格药品”概念的解释。最高法院在主席 D. M. G. 和报告员 P. G. 的判决中重申了先前判例中已表达的原则,但该原则因其实践和法律影响而值得再次有力澄清。
为了构成刑法第443条所述罪行,药品“变质或不合格”的性质不能仅凭超过有效期来推断,因为活性成分的有效性可能在包装上标明的期限过后仍持续一段时间,因此有必要在具体情况下核实过期药品是否确实发生了变质过程,从而对健康构成危险或无论如何都缺乏治疗效果。
这一判例至关重要。法院强调,药品超过有效期这一事实本身不足以自动将其归类为刑事上的“变质或不合格”。原因很简单:药品活性成分的有效性可能在包装上标明的期限过后仍持续一段时间。这意味着有效期是生产商的预防性指示,而不是一个不可逾越的界限,一旦超过该界限,产品就当然有害或无效。因此,最高法院要求进行“具体核实”:必须确定过期药品是否确实经历了变质过程,使其对健康构成危险或缺乏治疗效果。这一原则与刑法核心的“侵犯性原则”完全一致,该原则认为,没有对受法律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或实际侵犯的危险),就不存在犯罪。
本判决对药品行业从业者和司法界都有多种实际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立场与最高法院引用的先前判例(如第6庭1994年第725号判决,Rv. 197239-01;第1庭1992年第6926号判决,Rv. 190580-01;第4庭1987年第1104号判决,Rv. 176869-01)一致,这些判例已经强调了进行具体核实的必要性。
意大利最高法院2025年第22658号判决是关于危害公共健康犯罪的重要澄清。最高法院重申,药品仅仅过期并不自动构成刑法第443条所述罪行,从而加强了侵犯性原则,始终要求对药品的危险性或无效性进行具体核实。这一导向确保了刑法的应用更加公正和相称,平衡了保护集体健康的需要与将刑事责任与实际损害或危险联系起来的必要性,而不是仅仅基于形式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