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大利的法律体系中,打击有组织犯罪和剥夺非法积累的财产是绝对优先的事项。预防性没收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工具,它是一种财产措施,旨在针对非法来源的财产或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的财产。然而,在这个复杂的机制中,一个棘手的问题常常浮现:第三方权利的保护,即那些虽然与犯罪活动无关,但由于其拥有的财产或主张的权利而卷入其中的人的权利。正是基于这一点,意大利最高法院最近发布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第23354号2025年判决,该判决为第三方保护提供了关键的澄清。
预防性没收,主要由2011年9月6日第159号法令(反黑手党法律和预防措施法典)规定,并非刑事处罚,而是一种财产安全措施。其目的是剥夺被认定为社会危险分子(如黑手党组织成员)的财产,这些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活动所得,或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这是一种特别严厉的措施,可能导致全部财产被剥夺,其范围常常远远超出刑事判决的界限。正是由于其渗透性,平衡预防的公共利益与基本权利的保护,特别是财产权,至关重要。
最高法院处理的核心问题涉及被没收财产的权利人(第三方),该第三方与程序无关。如果一项财产被没收,但某人善意地对该财产主张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会发生什么?第23354号2025年判决回答了这个问题,为启动执行异议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66条以及第159/2011号法令第27、45、52条的规定)以保护这些权利提供了标准。法院审理了一个具体案例,其中一名第三方在将一项财产出售给一名随后被提议采取预防措施的人后,在预防程序开始之前,就因严重违约而登记了合同解除的请求。该请求随后被民事法官以最终判决确认,并具有《民法典》第1458条规定的溯及力。
关于预防性没收,在没收裁定最终确定时,对被没收财产拥有所有权或物权形式权利的人,如果其与程序无关,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以保护其权利,前提是其善意且其权利已在没收前登记。(案例涉及一名第三方,在将财产出售给被没收人后,在预防程序开始前登记了因严重违约而解除买卖合同的请求,该请求在没收裁定作出后被民事法官的判决确认,宣布合同解除,并具有《民法典》第1458条规定的溯及力。)
最高法院的判决确立了基本原则。为了使第三方能够主张其权利,他必须是在没收最终确定时对财产拥有形式权利的人。关键要素是与预防程序无关以及善意。后者不仅是指不知道侵犯了他人的权利,而是指没有任何联系或协助,即使是无意的,与被提议人的非法活动。在没收前登记其权利(或相关司法请求)的要求至关重要,它起到了公示作用,并使第三方的权利具有对抗性。在本案中,在预防程序启动前登记合同解除的请求,使得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根据《民法典》第1458条)得到承认,恢复了合同从未订立的原状,从而保护了第三方的权利。
这项判决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并加强了法律确定性原则。一方面,它重申了预防措施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方面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它为诚实公民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指导,避免了这些措施的严厉性对无辜者造成不公正的损害。强调登记权利和第三方的善意,突显了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利管理中采取审慎和透明行动的重要性,为正确对抗第三方,在此情况下,对抗国家奠定了基础。该判决还表明,民法(通过关于溯及力的《民法典》第1458条)如何能够与预防性程序相互作用并影响其结果,证明了我们法律体系的复杂性和相互关联性。
意大利最高法院第23354号2025年判决代表了预防性没收司法管辖权的一个确定点。它澄清了善意第三方可以且必须受到保护的界限,并提供了保护其权利的重要法律工具。它提醒所有专业人士和公民,在预防性司法措施日益收紧的背景下,审慎、透明和正确形式化法律文件至关重要。在出现上述复杂情况时,获得专业法律援助对于安全地应对法律的陷阱和保护自己的财产变得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