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近的判决,即 2025 年 3 月 25 日的第 23369 号判决(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存档),标志着在替代监禁措施方面取得了重要的澄清,特别是关于《监狱管理条例》第 58 条之四所规定的所谓“三年禁令”的应用。这项决定撤销了拉奎拉监督法院 2024 年 12 月 11 日的判决并将其发回重审,为理解第 309 号总统令第 94 条所述的特殊情况下的假释(通常称为“治疗性”假释)的独特性提供了关键见解。
为了充分理解判决的范围,必须了解所涉及的规定。《监狱管理条例》(1975 年第 354 号法律)第 58 条之四规定,对于已被撤销替代监禁措施的被判刑人,三年内禁止授予新的刑罚福利。这项规定旨在惩罚不符合改造计划的行为,阻止那些先前已被证明不遵守条件的罪犯获得进一步的社会重新融入机会。
另一方面,我们有 1990 年 10 月 9 日第 309 号总统令第 94 条,该条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假释,适用于希望接受康复计划的吸毒者或酗酒者。这项措施虽然是一种假释形式,但其固有的治疗和康复目的使其与众不同,将戒除毒瘾的过程置于中心。其“特殊”性质是由所涉人员的脆弱性和康复过程的复杂性决定的。
最高法院处理的核心问题是第 58 条之四规定的三年禁令与根据第 94 条撤销“治疗性”假释之间的兼容性。换句话说:撤销旨在戒除毒瘾的假释,是否必须自动意味着在接下来的三年内无法获得新的福利,就像其他替代措施一样?
第 23369/2025 号判决在被告 P. P.M. L. G. 的案件中给出了明确的答复,排除了在这种特定情况下三年禁令的适用性。最高法院的理由是强调了治疗性假释的特殊性质。以下是判决的完整摘要:
根据《监狱管理条例》第 58 条之四的规定,对于已被命令撤销替代监禁措施的被判刑人,禁止授予刑罚福利的三年禁令,在根据 1990 年 10 月 9 日第 309 号总统令第 94 条撤销特殊情况下的假释的情况下不适用,因为该措施的应用不成功,除了未被明确列入《监狱管理条例》第 58 条之四第 2 款所述的“不利”条件之外,而且考虑到受益人的特殊情况,它并不导致被判刑人完全无法遵守具有普通改造目的的福利。
这一判决至关重要。法院强调了其决定的两个主要原因:
实际上,最高法院承认,尽管治疗过程的失败令人不快,但并不一定等同于缺乏普遍改造的意愿。与毒瘾的斗争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常常伴随着前进和后退,在这种情况下撤销一项措施不应事先排除未来重新融入社会的任何可能性。
最高法院的判决属于一系列判例,尽管存在波动(正如判决中引用的“先前不同的判决”,例如 2004 年的第 46227 号判决等),但倾向于重视宪法第 27 条所规定的被判刑人改造原则。在撤销“普通”假释与撤销“治疗性”假释之间进行的区分,突显了司法系统对戒除毒瘾或酗酒的康复过程的特殊性的敏感性。
这一方向提倡一种更灵活、惩罚性更小的方法,承认在治疗过程中复发不应永久关闭重新融入社会的新机会。对于律师和被判刑人来说,这项判决是保护其接受改造过程权利的重要参考点,该过程考虑到个人的脆弱性和复杂性,即使在暂时失败之后。这是朝着更人道、更有效地实现改造使命的监狱系统迈出的重要一步。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23369 号判决重申了对监狱规定进行符合宪法导向的解读的重要性。通过排除在撤销治疗性假释情况下自动适用三年禁令,法院加强了这样一个原则:戒除毒瘾的过程值得特别考虑,并将其与其他不遵守替代措施的情况区分开来。这种方法不仅尊重被判刑人的尊严,而且在面对康复的艰难道路上可能出现的障碍和困难时,也为切实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了切实的希望。这是朝着更人道、更有效地实现改造使命的监狱系统迈出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