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时代,网络犯罪对公民和企业构成的威胁日益增长。其中,网络诈骗是一种不断演变的现象,需要法律体系做出清晰及时的回应。最高法院在其最近的判决书第 22257 号(2025 年 5 月 9 日作出,2025 年 6 月 12 日存档)中,就此类犯罪的追诉性问题,特别是当法律发生变化时,提出了关于提出刑事控告期限的起始时间的重大澄清。这一判决对于任何遭受在线欺诈的受害者以及法律从业者都至关重要,它在复杂的领域中描绘了一条清晰的路径。
诈骗罪,根据《刑法》第 640 条规定,是指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从而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随着技术的发展,出现了所谓的“网络诈骗”或“网络欺诈”,根据《刑法》第 640 条第 2 款第 3 项的规定,通常会加重处罚,该条款旨在惩罚那些“通过可能阻碍受害者或犯罪者身份识别的计算机或电子通信工具”实施此类行为的人。
直到不久前,许多形式的诈骗,包括加重的网络诈骗,都可以由司法机关主动追诉,即司法机关即使没有受害者的刑事控告也可以自行采取行动。然而,2024 年 6 月 28 日第 90 号法律,特别是其第 16 条第 1 款第 t 项,引入了重大修改,使得根据《刑法》第 640 条第 2 款第 3 项加重的诈骗罪,需要由受害者提出刑事控告才能追诉。这一变化引发了一个关键问题:对于在新法律生效前实施的犯罪,将如何处理?
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被告人 B. M.,正是关于萨勒诺上诉法院的不予受理请求。核心问题是,在网络诈骗加重罪在特定加重情节和相应规定其需要刑事控告才能追诉之前实施的情况下,提出刑事控告的三个月期限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由 L. Agostinacchio 法官主持、P. Cianfrocca 法官担任报告员的最高法院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关于诈骗罪,如果该罪行根据《刑法》第 640 条第 2 款第 3 项的规定,因通过可能阻碍本人或他人身份识别的计算机或电子通信工具远程实施而被加重,并且该罪行是在引入此加重情节以及根据 2024 年 6 月 28 日第 90 号法律第 16 条第 1 款第 t 项规定其需要刑事控告才能追诉之前实施的,则在没有过渡性规定的情况下,刑事控告期限应从上述法律生效之日起计算。(参见第 U 庭,第 5540 号,1982 年,Rv. 154076-01)。
这一判决至关重要。实际上,最高法院规定,对于所有在 2024 年第 90 号法律生效前实施的加重网络诈骗犯罪,提出刑事控告的三个月期限并非从发现犯罪之日起计算,而是从该法律生效之日起计算。这一原则基于新法律中没有规定过渡性条款来另行处理先前的事实情况。此处援引了刑法的一般原则,即新的程序性法律除非有特别规定,否则应立即适用于正在进行的诉讼(tempus regit actum)。
这一判决的含义是多方面的:
最高法院第 22257/2025 号判决书在复杂的网络犯罪追诉性问题上树立了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强调了网络诈骗受害者及时采取行动的重要性,尤其是在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中。理解刑事控告期限的起始对于不失去获得正义的机会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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