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记录是一份记录最终定罪的基本登记册,对个人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刑法》第 175 条提供了“未提及定罪”的优惠,该优惠在特定条件下可避免在私人要求的证明中出现定罪。其授予并非自动,而是需要司法部门对被定罪者的行为进行评估。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5 月 21 日第 22356 号判决中,对评估标准进行了关键澄清,强调了先前存档或因事实情节轻微而不予处罚的裁决的重要性。
最高法院在 L. M. 案中的裁决驳回了对安科纳上诉法院判决的上诉。该判决侧重于对《刑法》第 133 条的解释,该条规定了量刑标准,并延伸至对未提及等优惠的评估。要素包括犯罪的严重性、罪犯的犯罪能力、犯罪动机、品格以及犯罪前后的行为。最高法院通过明确将司法裁决(即使不是最终定罪)纳入这些因素,表明了先前的非法行为,尽管情节较轻微,从而进行了创新。
法院确立的关键原则包含在以下判例要旨中:
在犯罪记录中未提及定罪方面,因事实情节轻微而存档或不予处罚的裁决,根据《刑法》第 133 条,是排除承认优惠的评估要素。
这项裁决澄清说,尽管存档(《刑事诉讼法》第 409、411 条)或因事实情节轻微而不予处罚(《刑法》第 131-bis 条)等情况并非定罪,但法官不能忽视它们。它们作为被告的个性和遵守规则的态度指标,属于《刑法》第 133 条规定的“犯罪能力”和“先前行为”的评估范围。即使没有犯罪记录,具有此类先前行为的个人也可能被拒绝给予未提及的优惠。该制度奖励那些表现出无可指责的生活轨迹的人,而不仅仅是形式上没有最终定罪的人。
这项判决的后果对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除了最终定罪外,考虑整个司法历史,包括以较轻结果结束的情况,这一点至关重要。这项决定加强了在授予刑事优惠方面的严谨原则,评估了被定罪者的社会可靠性。这一方向属于已确立的判例线,如下所示:
这些先例强调了最高法院在要求对个人生活轨迹进行全面评估方面的一致性解释,该评估不仅限于没有最终定罪,而且延伸到对刑事法规不遵守的任何表现。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22356 号判决巩固了对犯罪记录中未提及定罪标准的解释。通过强调因事实情节轻微而存档和不予处罚裁决的重要性,最高法院重申了对被定罪者个性进行深入评估的必要性,超越了注册的正式数据。这种方法平衡了刑罚的再教育目的与保护社会。对于刑法从业者来说,这是一个提醒,要考虑司法历史的每一个细微差别,以便更好地理解和管理法官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