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证言”的证据效力及可采性:最高法院刑事判决 23193/2025

在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管理至关重要。“间接证言”(即证人转述其从他人处获悉的内容)常常是争议的焦点。其可采性和可用性需要在查明真相与保障被告人权利之间取得平衡。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4 月 29 日的第 23193 号判决(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存档)中就此问题作出了裁决,对各方就传唤直接证人承担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关键澄清。

“间接证言”:法律框架与关键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 195 条规定了“间接证言”。证人可以转述其从他人处获悉的事实(第 1 款),但如果一方要求,法官必须传唤直接证人以保障对抗原则。对于在未传唤原始证人的情况下,此类陈述的证据价值,司法实践一直存在争议。如果这些陈述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获得的(例如,宣读笔录),问题会变得更加复杂。最高法院(审判长 R. C.,报告员 M. T. B.)在此介入,以澄清程序上的举证责任。

第 23193/2025 号判决原则: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本案涉及被告人 G. C. 的间接陈述的可采性问题。巴里上诉法院驳回了一项上诉,最高法院维持了原判。第 23193/2025 号判决的要旨非常明确:

关于“间接证言”,如果此类陈述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同意而获得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431 条第 3 款的规定,则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要求传唤直接证人的责任,因此,如果未这样做,则如此获得的陈述是完全可采的。

这一原则至关重要。如果间接陈述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被引入诉讼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31 条第 3 款),那么希望质疑其有效性的一方有责任要求法官传唤原始证人。如果未提出此要求,则在初步同意下获得的“间接证言”将保持完全有效,并可被使用。如果未及时要求传唤直接证人,则不能事后抱怨其未被传唤。

对律师和当事人的实际影响

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决对诉讼策略产生了重大影响。对于律师来说,意识到这一举证责任至关重要。仅仅质疑间接证言的不可靠性是不够的;如果希望质疑其完全可采性,则必须积极采取行动,要求传唤原始证人。

  • 对于辩方:如果“间接证言”不利于被告人,并且希望质疑其可信度,律师必须及时要求法官传唤原始证人。如果未提出此要求,特别是如果该陈述是在双方同意下获得的,那么该陈述将完全可用于对抗被告人。
  • 对于控方:尽管检察官可以利用双方同意获得的“间接证言”,但他们必须支持其有效性,或者在必要时要求传唤直接证人以加强证据链。

这项判决强调了诉讼忠诚和当事人勤勉的重要性。刑事诉讼基于各方在寻求和核实证据方面的责任,特别是在双方同意获取证据(第 431 条第 3 款)的背景下,通过要求传唤直接证人(第 195 条第 1 款)等特定程序工具,以确保证据的正确形成并尊重对抗原则。

结论

由 R. C. 担任审判长、M. T. B. 担任报告员的最高法院第 23193/2025 号判决,澄清了“间接证言”的一个关键方面。它重申,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获取的同意(根据第 431 条第 3 款)将要求传唤直接证人的责任转移给了相关当事人。如果没有提出此要求,间接证言将完全可被使用。这加强了审慎和积极的诉讼策略的重要性,并提醒法律从业者,警惕和及时的行动对于保护利益和确保在尊重对抗原则的前提下正确形成证据至关重要。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