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生活可能会产生紧张关系,但当看似针对整个建筑物的骚扰行为构成严重的跟踪(骚扰)犯罪时,会发生什么?最高法院通过其第 20386 号判决(2025 年 4 月 1 日作出,2025 年 6 月 3 日存档)为保护居住安宁提供了基本解释。
《刑法》第 612 条之二规定,对那些通过反复的威胁或骚扰行为,造成严重焦虑或恐惧状态,引起对人身安全的合理担忧,或迫使改变生活习惯的人进行处罚。核心问题是,当行为似乎是针对“邻里”这一抽象实体,而不是针对个人时,该规定如何适用。最高法院,由 A. Guardiano 主持,G. R. 担任报告员,审查了被告 A. F. 的案件,并澄清了该犯罪构成要件的界限。
只有当构成上述犯罪的事实,无论是在客观方面还是主观方面,都针对每个邻里居民实现时,针对整个邻里(被理解为区别于其组成部分的各个邻里居民的管理实体)的骚扰犯罪才能构成,即使某些被指控的骚扰行为与使用建筑物公共区域有关。
这一要旨至关重要。最高法院规定,仅仅“针对邻里”或涉及公共区域的骚扰行为是不够的。要构成邻里骚扰,骚扰行为必须触及并影响每个邻里居民的个人领域。只有当心理影响(焦虑、恐惧状态)或生活习惯的改变发生在每个居民身上,或者至少在相当数量的居民身上发生,从而反映出对他们集体个人自由的侵犯时,犯罪才能构成。
法院强调了两个关键方面:
反复损坏公共区域或强迫性地质疑会议决定,而未在每个邻里居民中造成持续的焦虑状态或生活习惯的改变,很难构成《刑法》第 612 条之二规定的犯罪。判决强调需要深入调查行为的个人影响。
这项裁决具有重要的实际影响。它澄清了简单的敌意或邻里冲突并不自动等同于骚扰。对于骚扰指控,除了证明行为的重复性外,更重要的是证明其对多名邻里居民生活的影响,他们必须单独遭受法律规定的心理或行为后果。有必要收集证据,通过证词或医疗报告证明多人的参与。第 20386/2025 号判决代表了一个重要的参考点,它精确地界定了犯罪的界限,避免了广泛的解释。最高法院的立场保护了骚扰犯罪的特殊性,该犯罪侧重于保护个人自由,即使在集体环境中也是如此。这是促进共存和正确适用法律的一盏明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