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逮捕令(EAW)是欧盟司法合作的关键工具,能够快速引渡被通缉人员。最高法院在2025年6月4日第21255号判决中,就法官在签发EAW阶段的权力限制提供了重要澄清,在特定情况下将检察官的拒绝请求定性为“异常”。此决定加强了法律确定性和跨国程序的有效性。
EAW由框架决定2002/584/JHA设立,并通过2005年4月22日第69号法律(第28、29、31条)在意大利被采纳,它是为刑事目的在成员国之间逮捕和引渡个人的司法命令。其签发与是否存在羁押令相关,例如预防性羁押令或最终判决。EAW是一种执行机制,从属于构成其前提的裁定。
最高法院在2025年第21255号判决中,审理了被告人P. P.M. E. T.的案件,并撤销了博洛尼亚GIP的一项裁定,无需发回重审。尽管GIP已下令采取预防性羁押措施,但仍拒绝了检察官签发EAW的请求。最高法院以“实质性权力缺失”为由,将此拒绝定性为“异常”。
法院重申,一旦下达了预防性羁押令,法官就不能重新审查在请求签发EAW阶段已确认的羁押需求。后者是为了执行先前存在的羁押令而应采取的行动。基于对羁押理由的重新评估而拒绝,超出了法官的权力范围,构成了一种异常,使得该裁定异常。
法官在下达了适用羁押措施的命令后,拒绝检察官为执行该命令而提出的签发欧洲逮捕令的请求,此种裁定因实质性权力缺失而属异常。(在理由陈述中,法院明确指出,在这种情况下,鉴于欧洲逮捕令相对于羁押令的从属性质,法官在被要求签发时,无权审查已确认的羁押需求的现状。)
这一判例强调,法官在被要求签发EAW时,是作为一项已作出的决定的执行机关。因此,他不能质疑羁押需求的现状,这些需求已在下达羁押措施时经过了评估和确认。这一原则对于国际司法合作的一致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该判决由A. E.主持,G. E. A.担任报告员,与最高法院的先前判例(例如,第21470号,2012年,Rv. 252722-01)以及联合庭(第2850号,2014年,Rv. 257433-01,第30769号,2012年,Rv. 252891-01)的判例保持一致,加强了实践和可预测性。主要影响包括:
最高法院2025年第21255号判决是国际刑法领域的一项重要裁决。它澄清了基于对已确认羁押需求的重新评估而拒绝欧洲逮捕令是一种异常行为。这项决定不仅巩固了判例,还确保了这一打击跨国犯罪不可或缺的工具的全面运作和有效性,重申了遵守程序角色对于欧洲司法机构正常运作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