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向公职人员提供虚假陈述是一个关键问题。一个人是否会因为害怕承担后果,而在警方检查期间拒绝透露自己的身份,并援引不自证其罪的权利?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5 月 7 日(2025 年 6 月 9 日备案)的第 21620 号裁定中,澄清了真实陈述义务与“nemo tenetur se detegere”原则之间的界限。此裁定涉及被告 D. G. 先生,宣布驳回对的里雅斯特上诉法院判决的上诉,确认了一项重要判例。让我们分析一下其影响。
拉丁语格言“nemo tenetur se detegere”意为“没有人有义务揭露自己”,表达了不自证其罪的权利。这是辩护权(宪法第 24 条)的基石,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确保没有人被迫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它是被告的保护屏障,但有明确的限制,并非绝对。
第 21620/2025 号裁定澄清了在向公职人员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时,“nemo tenetur se detegere”原则的适用性。最高法院明确规定:
在根据刑法第 495 条向公职人员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方面,不能适用“nemo tenetur se detegere”原则,该原则被那些在仅接受司法警察检查后,因担心如实陈述真实身份信息而可能导致根据 1998 年 7 月 25 日第 286 号法令第 10-bis 条进行自我刑事定罪或其他负面后果(如驱逐出境)而提供虚假信息的人所援引。因为上述原则仅适用于已启动的行政或刑事处罚程序,并且相对于宪法第 97 条规定的公共行政部门的良好运行原则具有退让性。(参见宪法法院第 111/2023 号判决)。
这条判决至关重要。法院强调,那些在仅接受警方检查时提供虚假身份信息以避免刑事定罪(例如,根据第 286/1998 号法令第 10-bis 条规定的非法居留)或行政后果(例如,驱逐出境)的人,不能援引不自证其罪原则。原因很清楚:
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是绝对的,并且不能因为担心自我刑事定罪而规避,除非已经正式被调查。在“仅接受检查”的背景下,提供虚假陈述构成伪造身份罪(《刑法典》第 495 条)。
区分在已启动的审讯或诉讼中的沉默权——此时“nemo tenetur se detegere”原则完全适用——与在初步检查阶段正确识别身份的义务至关重要。在这里,陈述的真实性对于当局的运作至关重要。
最高法院第 21620/2025 号裁定重申了清晰和责任。不自证其罪的权利是一项保障,但它并不允许在仅接受检查时向当局撒谎。为了维护合法性,确保公共行政部门的良好运行和正确识别身份的必要性占主导地位。
对于复杂情况或疑问,始终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一位在刑法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确保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保护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