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大利刑法复杂的格局中,正确确定司法管辖权是基本支柱。最高法院最近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即第 24511 号判决(2025 年 6 月 23 日作出,2025 年 7 月 3 日存档),就治安法官对殴打罪的管辖权提供了关键的澄清,尤其是在家庭或同居等敏感背景下发生的殴打罪。这项解决先前司法分歧的裁决,对于法律确定性和程序规则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要充分理解该判决的范围,必须区分“殴打罪”(《刑法典》第 581 条)和“人身伤害罪”(《刑法典》第 582 条)。两者都涉及身体暴力,但结果不同:殴打罪不会导致“疾病”(理解为解剖或功能紊乱),而人身伤害罪则会导致。这种区别至关重要,因为它会影响犯罪的严重性、适用的刑罚以及我们即将看到的法官的管辖权。治安法官通常负责处理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包括殴打罪和轻微人身伤害罪,但存在例外情况,会将管辖权转移给普通法院,尤其是在存在特定加重情节的情况下。
最高法院在第 24511/2025 号判决中审查的问题,由 D. M. G. 博士主持,C. A. 博士担任报告员,正是关于对根据《刑法典》第 577 条第 2 款列出的特殊关系(例如配偶、同居者、后代)实施的殴打罪的管辖权。本案中的被告是 T. P.M. L. N.。解释上的疑问源于 2000 年 8 月 28 日第 274 号法令第 4 条第 1 款 a 项,该条款将管辖权归属于治安法官,但排除了《刑法典》第 582 条规定的人身伤害罪,如果存在第 577 条第 2 款规定的加重情节,或者针对同居者实施的。人们想知道这种排除是否也适用于殴打罪。
最高法院以明确的裁决解决了这个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解释:
治安法官始终对殴打罪拥有管辖权,即使该殴打罪是针对《刑法典》第 577 条第 2 款所列人员之一或针对同居者实施的,因为 2000 年 8 月 28 日第 274 号法令第 4 条第 1 款 a 项中提及的这些人员类别仅涉及《刑法典》第 582 条规定的人身伤害罪。
这项判决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治安法官保留对殴打罪(《刑法典》第 581 条)的管辖权,无论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这种立场的原因在于 2000 年 8 月 28 日第 274 号法令第 4 条第 1 款 a 项的字面表述,该条款明确仅提及“人身伤害罪”(《刑法典》第 582 条)以排除基于家庭或同居加重情节的管辖权。因此,立法者做出了明确的选择,在司法管辖权方面区分了殴打罪和人身伤害罪,即使在受害者特别脆弱的情况下也是如此。这并不减损此类行为的社会重要性,但定义了其程序范围。
该裁决的要点可总结如下: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24511 号判决带来了必要的解释清晰度,为法律从业者和公民提供了稳定的指导。它确认,即使在其他犯罪会引发法院管辖权的情况下,治安法官也是审理殴打罪的主管机关。这种区别对于正确适用程序规则和确保法律确定性至关重要,避免了对处理这些犯罪的适当司法途径产生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