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最近的第 25981/2025 号判决,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作出,为上诉期限问题带来了根本性的澄清,特别是针对在以书面形式进行的二审程序中提出上诉的被告。该判决由 L. I. 博士担任报告人和撰写人,A. P. 博士担任庭长,处理了一个对法律从业者和被告具有重要实际意义的问题,精确地界定了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延长上诉期限条件的依据。充分理解该判决的含义对于避免权利丧失并确保诉讼程序中权利得到正确保护至关重要。
上诉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辩护的基石。根据《刑事诉讼法》(c.p.p.)第 585 条,规定了上诉的普通期限,当被告“缺席审判”时,期限延长十五天(第 1 款之二)。然而,随着二审程序中引入“不参与的庭审程序”(第 598-bis 条 c.p.p.)而使问题变得复杂。这种模式允许二审法院在不举行被告或其辩护人有权参与的听证会的情况下,根据案卷材料作出裁决,除非及时提出参与请求。最高法院正是就这一点提供了决定性的解释。
最高法院在第 25981/2025 号判决中,必须澄清的是,在二审程序以不参与的庭审程序进行且未提出参与请求的被告,是否可以享受通常保留给“缺席审判”者的最高法院上诉期限延长十五天的规定。
关于上诉,当二审程序以不参与的庭审程序进行,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98-bis 条第 2 款未及时提出参与请求时,不能认为上诉被告“缺席审判”,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诉讼程序在不举行上述被告有权参与的听证会的情况下进行,因此,就提出最高法院上诉而言,该被告不能享受《刑事诉讼法》第 585 条第 1 款之二规定的上诉期限延长十五天的规定。
这一裁决明确无误地澄清了“缺席审判”的条件在不参与的庭审程序中并非自动发生。最高法院强调,被告不能被视为“缺席”了根据审判性质(第 598-bis 条 c.p.p.)不安排其参与的听证会。期限的延长与实际无法参与本应安排的听证会有关。如果被告未要求参与,默示接受以书面形式进行的审判,则不能事后援引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发生的缺席。
这一解释的后果是显著的。在本案中导致该判决的 T. B. 被告,米兰二审法院已宣布其上诉不可受理。最高法院的判决重申了以下几点:
因此,辩护人必须在二审阶段就仔细评估是否要求参与庭审程序,如果认为被告或辩护人的出席是必要的。否则,必须考虑提出最高法院上诉的普通期限,而不能指望延长。
最高法院第 25981/2025 号判决,报告人 I. 博士,对律师实务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它重申了对程序机制和上诉期限进行一丝不苟关注的必要性,特别是在日益倾向于简化和以书面形式进行的审判程序的背景下。对于被告及其辩护人来说,关键在于有意识和积极主动的参与,即使是明确要求出席本应在没有其直接沟通的情况下进行的听证会。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令人不快的权利丧失,并确保刑事诉讼的每个阶段都以最大的勤勉和对规则的认识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