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法中,正确识别上诉工具至关重要。选择错误的诉讼程序可能会损害辩护权。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第三庭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作出(2025 年 7 月 14 日存档)第 25819 号判决,该判决阐明了如何处理向执行法官错误提出的审查请求,并确立了保护公民的基本原则。
实际预防措施,例如预防性扣押(《刑事诉讼法》第 321 条)和没收,直接影响被告人或被判刑者的财产。扣押旨在阻止与犯罪相关的财产的处置,而没收是一种财产安全措施,剥夺了被判刑者的非法财产。执行法官(《刑事诉讼法》第 665 条及以下)是负责在最终判决后阶段管理这些措施的机构。法律规定了针对其裁决的具体上诉手段。
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被告人 S. C.,他针对执行法官下令没收和预防性扣押其财产的裁决提出审查请求。审查是针对 G.I.P. 或法院发出的扣押令提出异议的工具,而针对执行法官的裁决,则规定了异议(《刑事诉讼法》第 667 条第 4 款)。问题在于,形式上错误的诉讼程序是否应被宣布为不可受理。最高法院在其评论的判决中,基于我们体系的基本原则给出了明确的答复。以下是总结该决定的最高指示:
向执行法官错误提出的审查请求,针对其下令没收被判刑者的财产及其预防性扣押的裁决,不应被视为不可受理,而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67 条第 4 款的规定,将其重新定性为异议,并根据法律行为保全和“有利于上诉”的一般原则将其移交给发出裁决的法官。
这项裁决至关重要。法院,由 A. G. 主席和 A. A. 报告员主持,裁定,如果诉讼行为具有实质性要求,则选择错误的上诉手段并不使其不可受理。该请求,尽管有误,但必须被“重新定性”为异议并移交给主管法官。这基于我们诉讼体系的两个支柱:
该判决援引了《刑事诉讼法》第 568 条第 5 款,该款规定了错误提出的上诉手段的转换,以及《刑事诉讼法》第 667 条第 4 款,该款规定了针对执行法官裁决的异议。
最高法院的裁决加强了对宪法第 24 条所保障的辩护权的保护。尽管存在程序错误,但公民 S. C. 被保证有机会对其请求进行实质性审查,从而避免了形式缺陷阻碍其获得司法救济。这是反对过度形式主义和支持更实质性司法的一个信号。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该判决强调了正确识别上诉手段的重要性,但也提供了保证,即在可补救的错误情况下,该系统旨在保存该行为,从而确保辩论。
2025 年第 25819 号判决是司法如何根据宪法原则调整法律的范例。通过确立审查请求的重新定性为异议,最高法院重申了法律行为保全和“有利于上诉”的重要性。这项裁决不仅保护了个人辩护权,而且巩固了一种优先考虑实质而非形式的解释方法,使司法系统更加公平和有效。这是朝着确保充分保护权利、克服程序障碍的司法迈出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