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安全:最高法院刑事庭(判决书第 25439/2025 号)和雇主的培训义务

工作场所安全是我们法律和社会秩序的基石。每天,成千上万的工人履行其职责,依赖雇主的勤勉和对法规的遵守。但是,当发生事故并对工人的培训提出质疑时,会发生什么?最高法院在其最近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公布的第 25439 号判决书中,再次介入以澄清一个关键方面:即使工人有先前经验,雇主的培训义务也不可推卸。

法规背景和关键问题

2008 年 4 月 9 日第 81 号法令,即《工作场所安全统一法》,是该领域立法的灯塔。它规定了雇主一系列不可推卸的义务,其中最突出的是培训、信息和指导的义务。这些义务旨在确保每位工人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最高法院第四刑事庭在涉及被告 P. P. 的案件中审查的问题,正是关于这些义务的范围,涉及一名工人在学业期间曾从事过培训和指导实习的活动。有人质疑这种先前的经验是否能在任何方面免除雇主的义务。米兰上诉法院在 2024 年 10 月 17 日的判决中驳回了这一假设,最高法院确认了这一解释方向。

对第 25439/2025 号判决和判例的分析

最高法院的裁决,由报告人 D. C. 和主席 D. F. 主持,重申了一个基本原则,该原则已在先前的裁决(如第 7093/2022 号和第 27242/2020 号判决书)中表达过,并将其凝固为以下判例:

在工作场所安全方面,即使工人在先前的学业阶段曾根据 1997 年 6 月 24 日第 196 号法律第 18 条的规定从事过培训和指导实习活动,雇主也不会免除对工人的培训、信息和指导义务。

这一判例至关重要。它毫不含糊地澄清,尽管培训和指导实习的经验对学生来说很有价值,但不能等同于雇主有义务提供的具体培训。排除这种经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 **背景的特殊性:**每个工作环境都有其独特的风险和操作程序。学校培训,无论多么准确,都具有普遍性,无法涵盖每个公司或职位的特殊性。
  • **直接责任:**第 81/2008 号法令将安全责任直接置于雇主身上,雇主是负责评估具体风险并提供适当对策的主体。
  • **持续更新:**法规和技术不断发展。雇主提供的培训必须针对该特定生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和流程进行更新和具体化。
  • **实习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根据 1997 年第 196 号法律第 18 条(在判例中为上下文引用,现已失效),实习的主要目的是教学和指导。而雇佣关系则意味着雇主在保护员工健康和安全方面承担全部责任。

该判决强调,正确培训、信息和指导的证明责任始终由雇主承担。即使雇佣了一名具有先前经验(即使是合格的)的工人,也不能免除其这项任务。

实际影响和刑事责任

未能提供或提供不足的培训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无论是对工人还是对雇主。如果发生事故,违反安全义务可能会导致刑事责任,例如过失杀人(刑法典第 589 条)或过失人身伤害(刑法典第 590 条),判决中的法规参考也提到了这一点。判例一致认为,工人对风险的了解并不能免除雇主履行其保护义务。

对雇主而言,这意味着无论新员工的履历如何,都必须投资于个性化且持续更新的培训、信息和指导计划。至关重要的是记录这些过程的每个阶段,以便在必要时能够证明完全遵守了法律义务。

结论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25439 号判决书对所有雇主发出了一个清晰而有力的警告:安全不是可选项,也不是可以推卸的负担。培训、信息和指导义务是保护工人生命和健康不可或缺的支柱。即使是在培训环境中获得的先前经验,也永远不能替代每个雇主为其自身环境和职责必须提供的具体准备。只有通过严格执行这些原则,才能建立一个真正安全且符合法律的工作环境。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