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刑法体系不断演变和司法解释,使其界限更加清晰,使该领域既复杂又迷人。对于法律从业者和公民来说,至关重要的一点是犯罪时效,即国家可以追究刑事行为的最高时限。最高法院就这一敏感问题发布了一项具有特殊意义的判决,即2025 年 5 月 8 日第 28468 号判决,该判决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存档,因其实际影响和解释清晰度而值得仔细分析。
该判决由第五刑事庭在 C. R. 博士的领导下,由 F. G. 博士担任报告员作出,处理了与 2017 年 6 月 23 日第 103 号法律引入的犯罪时效规定相关的一个棘手问题,该规定适用于在特定时间段内(2017 年 8 月 3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犯下的罪行。本案涉及被告 G. M.,其上诉被博洛尼亚上诉法院最初宣布不可受理。该命令随后被撤销,引发了关于如何计算时效期限的问题,特别是关于《刑法典》第 159 条第 2 款规定的中止。
时效并非线性机制;其进程可能会在特定程序事件发生时被中断或中止。《刑法典》第 159 条,特别是“根据时间”适用的第 2 款(即适用于事实发生时期的规定),规定了特定的中止期限。最高法院处理的关键问题是,在宣布因理由不明确而导致的上诉不可受理的命令被撤销的情况下,从一审判决之日起计算的时效中止期是否应计入确定时效所需的时间。
最高法院给出了一个清晰且有论据的答案,总结如下:
关于犯罪时效,对于在 2017 年 8 月 3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间犯下的罪行——适用 2017 年 6 月 23 日第 103 号法律引入的犯罪时效规定——在确定时效所需的时间时,不能计算《刑法典》第 159 条第 2 款在“根据时间”适用的规定下的中止期,该中止期从一审判决之日起计算,如果宣布上诉因理由不明确而不可受理的命令被撤销,则根据《刑法典》第 159 条第 3 款的规定,以及将宣布上诉不可受理的命令等同于确认判决的规定。
这一声明至关重要。简单来说,最高法院规定,尽管宣布上诉不可受理的命令后来被撤销,但通常在一审判决后开始计算的时效中止期不应被计算在内以延长时效。其原因是,宣布上诉不可受理的命令被等同于对一审判决的实际确认。换句话说,法院认为,即使因程序上的缺陷而被撤销,上诉不可受理的效果也等同于确认判决,因此不能适用中止期以延长时效来不利于被告。
最高法院的判决基于对《刑法典》第 159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的组合解读,并遵循了第 103/2017 号法律对犯罪时效进行的改革。该法律引入了重大修改,包括在一审判决后或在检察官提起上诉的无罪判决或不予起诉判决后中止犯罪时效的规定。
本判决加强了刑法的一些核心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本判决本身引用的先前判例(例如 2025 年第 20989 号大法官会议判决和其他判决)已经处理了类似问题,巩固了最高法院在严格适用犯罪时效期限方面的立场,特别是当存在可能改变时效正确进程的程序缺陷时。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28468 号判决代表了对刑法时效规定解释的一个固定点。它重申了在存在复杂程序事件(如宣布上诉不可受理的命令被撤销)的情况下,仔细且非自动地适用中止原因的重要性。对于在第 103/2017 号法律生效后的过渡期内犯下的罪行,最高法院已明确,就犯罪时效的计算而言,上诉不可受理等同于一审判决的确认,从而阻止了中止期的计算。这项判决不仅提供了更清晰的解释,而且还强调了司法机关在平衡国家惩罚需求与被告获得确定且不过度延长的程序时限的权利方面,始终保持着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