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跟踪:最高法院确认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加重情节的合法性(第 25507/2025 号判决)

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7 月 10 日发布的第 25507 号判决中,处理了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和受害人保护相关的关键问题。该判决就《刑法》第 612-bis 条第 3 款规定的加重情节在未成年人对另一未成年人实施跟踪犯罪时的合宪性问题作出了裁决。这一决定重申了法律体系保护最弱势群体而不损害犯罪者责任的意愿。

加重情节的合宪性问题

根据《刑法》第 612-bis 条的规定,跟踪罪(stalking)在侵害未成年人时会加重处罚(第 3 款)。提出的问题旨在确定,即使犯罪者本身是未成年人,该加重情节是否符合宪法。上诉人声称违反了《宪法》第 3 条(平等)和第 27 条(刑罚的再教育功能),认为犯罪者未完全成熟应排除加重情节。

关于《刑法》第 612-bis 条第 3 款在侵害未成年人时对跟踪罪加重处罚的合宪性问题,就《宪法》第 3 条和第 27 条而言,该问题明显缺乏根据,即使犯罪者本身是未成年人。 (在判决理由中,法院指出,犯罪者未完全成熟已在《刑法》第 97 条和第 98 条关于未成年人的可追究性和处罚措施的规定中得到充分考虑,并且,将《刑法》第 609-quater 条关于对年满十三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性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特别免罪理由作为“比较基准”是不恰当的,因为这种情况与《刑法》第 612-bis 条所规定的情况不相似。)

最高法院的理由

最高法院在主席 E.V.S. Scarlini 和报告员 A. Guardiano 的判决中,宣布该问题明显缺乏根据,其决定基于两个主要论点:

  • 可追究性和未成年人处理:未成年犯罪者“未完全成熟”的问题已由《刑法》第 97 条和第 98 条进行规范,这些条款规定了可追究性(未满 14 周岁不追究;14 至 18 周岁可减轻处罚,需评估能力)。该体系允许未成年人法院个性化地评估责任和处罚措施,并以再教育为导向。
  • “比较基准”的不相关性:引用《刑法》第 609-quater 条(与年满十三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被认为“不相关”。未成年人之间性犯罪的动态与跟踪行为的侵入性和对个人自由的损害性质不同。即使在未成年人之间,跟踪行为也因其单方面行为和对受害者造成的严重心理影响而有所区别,因此这两种情况不可比较。

总之,最高法院重申,法律体系有效地平衡了对未成年受害者的保护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系统的特殊性。加重情节的适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具有欺骗性的行为侵害,同时又不妨碍对未成年犯罪者责任的个性化评估。

结论

最高法院第 25507/2025 号判决是关于未成年人实施跟踪行为的明确立场。通过确认《刑法》第 612-bis 条第 3 款规定的加重情节的合法性,最高法院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息:保护受跟踪侵害的未成年人是优先事项。刑事责任,尽管存在与年龄和再教育过程相关的特殊性,但对年轻的犯罪者也完全适用。这一决定加强了保护最弱势群体的法律框架,并强调了平衡方法的重要性。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