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其固有的复杂性,经常需要最高法院进行澄清,以确保法律的统一和可预测的适用。2025年8月26日由最高法院(庭长A. E.,报告员R. M.)作出的第29733号判决,正是基于此,就一个敏感问题提供了根本性的解释:累犯加重与其他具有特别效力的加重情节的竞合。这一裁决对于量刑和确保法律确定性至关重要,直接影响了D. M.被告的案件,其上诉导致了那不勒斯上诉法院判决的部分撤销。
为了理解该判决的范围,必须回顾法律框架。我们的《刑法典》根据罪犯的行为和案件事实的特点来调整刑罚。两个基本制度是累犯加重(《刑法典》第99条)和加重情节(《刑法典》第61条和第63条)。
当累犯加重与具有特别效力的加重情节相遇时,解释性问题就出现了:根据《刑法典》第63条第四款,如何确定“最严重的情节”?
提交给最高法院的困境是,在累犯加重与其他具有特别效力的加重情节之间进行比较时,是否应考虑《刑法典》第99条第六款的限制来确定哪个情节更严重。最高法院在2025年第29733号判决中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克服了先前不一致的判例。
在累犯加重与其他具有特别效力的加重情节竞合的情况下,根据《刑法典》第63条第四款确定两者中最严重的情节时,不考虑《刑法典》第99条第六款的限制,该款规定累犯加重所产生的刑罚增加不得超过在审判对象犯罪前判决所产生的刑罚总和。(在理由中,法院强调这一结论符合确保确定性和避免不合理待遇差异的要求,并且《刑法典》第99条第六款设定的限制仅在具体量刑阶段起作用)。
这一判例至关重要。法院裁定,在比较情节时,不应考虑《刑法典》第99条第六款的限制。累犯加重的严重程度评估应在抽象层面进行,不应被其将在稍后阶段适用的最高限制“扼杀”。这符合“确保确定性”和“避免不合理待遇差异”的要求,确保对情节“严重程度”的评估更加客观和统一。《刑法典》第99条第六款的限制保留其功能,但是在具体量刑阶段,而不是在比较阶段。
意大利最高法院2025年第29733号判决代表了意大利刑法判例的一个确定点。它阐明了在累犯加重与其他具有特别效力的加重情节竞合的情况下量刑计算的一个关键方面,精确地界定了《刑法典》第99条第六款所规定的限制的作用和适用时间。这一裁决不仅为法律从业者和被告提供了更大的确定性,而且还加强了我们制裁体系的一致性和公平性,有助于更加公正和可预测的刑法适用。如需在刑法和量刑计算方面获得任何澄清或协助,务必咨询该领域的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