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调查需求与被告基本权利保障之间的平衡不断被判例重新定义。最高法院最近的第24968号2025年判决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例子,该判决处理了与人身羁押措施和电话窃听相关的关键问题。该判决涉及被告A. G.,由F. T.博士担任报告人,它澄清了与窃听笔录未提交相关的辩护权的基本方面,驳回了一项针对罗马自由法院命令的上诉。
人身羁押措施是在最终判决前为保障诉讼需求而采取的强制性工具。其适用受到严格条件的约束,以保护人身自由。电话窃听,根据《刑事诉讼法》(c.p.p.)第266条及以下条款规定,是一种非常具有影响力的证据搜集手段。《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了窃听结果的记录和提交。经常出现的问题是辩护方能否获取这些材料,特别是在对嫌疑人进行羁押措施适用前的预防性讯问阶段,该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1款之四规定。
2025年第24968号判决的焦点在于,在检察官要求进行预防性讯问时,未附上电话窃听操作笔录,是否会导致审前羁押命令的无效。讨论的问题是,这种遗漏是否会导致审前羁押命令的无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2条第3款之二和第291条第1款之八的规定。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由P. D. S.博士主持,给出了明确的答复,与之前的判例(如2018年第26929号判决)一致。以下是总结所表达原则的判决要旨:
关于人身羁押措施,检察官在进行预防性讯问时,未附上《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第2款规定的电话窃听操作笔录,不应导致适用羁押措施的命令无效,因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92条第3款之二的规定,并与《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1款之八的规定相关联,因为辩护权通过直接听取被认为相关的对话以及在电子档案中提交相关笔录而得到保障。
这一原则至关重要:最高法院裁定,仅仅缺少抄录的笔录并不自动导致羁押命令无效。辩护权实际上是通过能够直接听取被窃听的对话以及在相关档案中提交相关笔录而得到保障的。起决定作用的不是形式(纸质或附带的笔录),而是证据材料的实质性可获取性。
该判决强调了电子档案作为保障辩护权基本工具的重要性。该档案不仅包含笔录,还包含原始音频录音。直接听取对话比仅仅阅读笔录更便于深入审查,因为笔录可能存在错误或解释偏差。
对刑事辩护律师而言,其影响显而易见:
这一判例反映了一种务实的辩护权观,符合正当程序原则(意大利宪法第111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该原则要求被告能够切实地质疑对其不利的证据。
最高法院2025年第24968号判决在审前羁押措施和窃听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澄清。它重申,辩护权并非严格地与提交笔录的形式挂钩,而是与实质上能够获取和了解窃听内容的可能性挂钩。如果被告及其辩护律师能够通过电子档案听取相关对话,则辩护权被认为已完全得到满足,审前羁押命令也并非无效。
这一判决提醒法律从业者充分利用可用的技术和程序工具来确保有效的辩护。同时,它也证实了司法机关致力于在日益复杂和数字化的诉讼环境中,平衡调查需求与基本自由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