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保险调查:25749/2025判决及证据的可采性

在意大利复杂的法律体系中,在非严格诉讼环境中收集的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始终是一个热门话题。意大利最高法院最近的第25749/2025号判决触及了一个关键点:在刑事诉讼开始前由保险公司进行的调查的性质和可采性。这项裁决为法律专业人士以及任何卷入涉及保险和刑事方面事务的人提供了重要的见解,为不同的调查活动划定了更清晰的界限。

关键区分:保险调查与辩护调查

最高法院在审查被告G. Z.的上诉时,撤销了莱切上诉法院2024年9月18日的判决,且无需发回重审。核心问题在于保险公司在刑事诉讼中进行的调查的有效性和可采性。在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会启动自己的调查,以确定事实的经过和赔偿请求的有效性。问题在于,这些活动是否应被视为“预防性辩护调查”(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391-novies条),从而受到严格的程序保障的约束。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391-novies条规定了“预防性辩护调查”,即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开始前为准备辩护而进行的证据搜集和获取活动。这些调查受到明确的忠诚和公正保障的约束。

关于证据,保险公司在刑事诉讼开始前为核实赔偿请求的有效性而进行的调查,不能被视为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391-novies条规定的预防性辩护调查活动,因为它仅仅是为了在保险合同履行阶段,通过技术性深入分析来重建所报告事故的经过,因此,尽管未遵守辩护调查的规定,其结果仍可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这一判例具有根本重要性,划清了明确的界限。最高法院,由庭长E. A.和报告员P. D. N. T.主持,澄清说,保险公司的活动仅仅是“技术性深入分析”,其目的不是为刑事诉讼准备辩护,而是为了合同目的核实损害程度。这意味着这些调查的结果——例如专家报告或现场勘查——可以合法地在刑事诉讼中获取和使用,即使它们没有遵循辩护调查(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391-novies条或第327-bis条)规定的形式。

实际影响和法律依据

实际影响是重大的。如果保险调查产生了有助于重建犯罪(例如保险欺诈或严重伤害)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引入,而辩护方不能以程序缺陷为由主张其不可采性。考虑到根据《私人保险法》(第209/2005号法令)第148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明确的事故调查义务,这一点尤为重要。

最高法院的裁决与之前的判例(第1731/2018号和第13110/2019号判决)一致,这些判例已区分了辩护调查活动和其他形式的技术调查。根本区别在于目的:辩护调查旨在为被调查人/被告寻找有利证据,而保险调查则服务于合同管理和损害赔付。这一区别对于证据在司法程序中的使用至关重要。

总之,第25749/2025号判决为我们提供了几个明确的要点:

  • 保险公司在刑事诉讼开始前的调查,不能等同于预防性辩护调查。
  • 此类活动是为管理保险合同而进行的“技术性深入分析”。
  • 这些调查的结果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完全使用,即使没有遵循辩护调查的程序。
  • 调查的目的是其法律定性和程序规则适用性的决定性标准。

结论:司法与保险的指路明灯

意大利最高法院第25749/2025号判决是该复杂领域的重要澄清。它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清晰的指导,区分了不同背景下证据的获取目的和方式。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它确认了其技术调查的有效性,并关注其在刑事案件中的潜在可采性。对于公民和律师来说,了解这些证据可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对于正确评估证据框架和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至关重要。最高法院的清晰性使得司法程序更加透明和可预测,确保在没有不必要的形式主义的情况下寻求程序真相。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