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的有效性:第 17164/2025 号判决的导向和“时间管辖行为”原则

在复杂的刑法领域,在初步调查期间作出的陈述的可用性问题至关重要。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1 月 30 日(2025 年 5 月 7 日存档)的第 17164 号判决中提供了重要的澄清,巩固了旨在确保法律确定性和证据正确形成的判例导向。这项裁决由 G. D. M. 主持,M. M. M. 担任报告员,处理一个敏感问题:最初作为知情人接受讯问,后来成为被调查人或被告的人所作陈述的命运。

刑法中的“时间管辖行为”原则

本判决基于程序法的一项支柱:“时间管辖行为”(tempus regit actum)原则。这句拉丁谚语的意思是,一项行为的有效性和法律规定由其作出时的现行法律决定。在一个人后来改变身份的情况下所作陈述的具体背景下,法院裁定,重要的是在陈述作出时声明人的身份。

事实上,最高法院驳回了针对那不勒斯高等法院上诉法院裁决提出的上诉,重申如果声明人在陈述时仍然并且仅仅具有“知情人”的身份,那么这些陈述就可以合法使用。此后该人成为被调查人或被告的事实,对此不予考虑。这一原则与旨在维护合法完成的程序行为有效性的行为保全原则密切相关。

第 17164/2025 号判决的判例要旨:清晰度和影响

该裁决的核心包含在其判例要旨中,值得仔细分析:

根据行为保全原则及其相关的“时间管辖行为”规则,在陈述时仍然并且仅仅具有“知情人”身份的声明人的陈述是合法可用的,此后该人成为被调查人或被告的事实不予考虑。(涉及证人,此前已就相同事实接受初步信息讯问,随后被指控诽谤)。

这一判例要旨澄清了一个基本点:对陈述可用性的评估不是追溯性的。例如,如果在讯问时,G. S. 先生仅被视为信息来源,那么他的陈述是有效的,即使他后来被指控诽谤(如本案)或因其他犯罪而被调查。这意味着证据的获取是在其形成时确定的,并遵守了当时存在的程序条件。这种解释避免了案件受到后续事件的影响,从而保证了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区分这种情况与本应立即以被调查人的保障(《刑事诉讼法》第 63 条第 2 款)进行讯问的情况至关重要,在这种情况下,陈述将是不可用的。

规范和判例背景

该判决属于一个明确的规范和判例框架。引用的规范参考包括《刑事诉讼法》第 351 条(对知情人的初步信息)、《刑事诉讼法》第 197 条(证人能力)以及间接的《刑事诉讼法》第 63 条(暗示性陈述)。特别是第 63 条第 2 款规定,本应作为被调查人或被告讯问但被作为知情人讯问的人所作的陈述是不可用的。然而,本裁决并不矛盾,而是限制了该条款的应用:只有当被调查人的身份在陈述时已经明显或本应明显时,才不可用,而不是在稍后出现时。

这一立场与包括最高法院(第 33583 号,2015 年,Rv. 264482-01)在内的先前一致判决相符,该判决已确认在行为时尚未被调查的个人所作陈述的合法可用性。因此,判例法一贯重申,后续的“身份变更”不会影响合法获取内容的有效性。

  • **关键原则:**行为的有效性由其作出时的身份决定。
  • **例外情况:**如果被调查人的身份已经知晓或本应知晓,则陈述不可用。
  • **目标:**确保证据的保全和法律的确定性。

结论:法律确定性和程序保护

第 17164/2025 号判决是构建一个更清晰、更可预测的刑法的 Yet. 通过重申“时间管辖行为”原则和行为保全原则,最高法院为证人证言的可用性提供了明确的指导。这一导向不仅对法律从业者——律师、法官和执法人员——至关重要,对公民也同样重要,因为他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刑事程序的界限和保障。在这些问题上的清晰度对于保护权利和提高司法效率至关重要。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