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行政责任:2025年第19096号判决及2001年第231号法令的归责标准

在意大利法律体系中,由2001年6月8日第231号法令引入的企业行政责任,对于公司和专业人士而言,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这项法规彻底改变了法人实体因高层或下属人员为公司利益或优势而犯罪所应承担责任的方式。最高法院于2025年5月22日公布的、由P. R.担任庭长、C. P.担任报告员的第19096号判决,为理解企业“组织过失”的实际范围提供了宝贵的指导,并对追究此类责任的标准进行了关键性阐释。

2001年第231号法令:总体框架

2001年第231号法令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引入了一个责任制度,该制度虽然性质上属于行政责任,但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密切相关。其目的是激励企业建立适当的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型(MOG),以预防刑事不法行为的发生。如果由为企业工作的人员(无论是高管还是员工)为了公司的利益或优势而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该公司可能会面临金钱和禁止性制裁,除非它能证明已采取并有效实施了适当的MOG。

2025年第19096号判决:对归责标准的关键阐释

最高法院在第19096/2025号判决中,部分撤销了米兰上诉法院在2024年5月13日对G. B.提起的诉讼程序中的裁决,并将其发回重审。该判决尤为重要,因为它侧重于构成企业责任的必要前提条件。法院重申了犯罪行为人与企业之间存在“特定关系”的重要性,这种关系超越了单纯的形式关系。

为构成企业自身行为的行政责任,因其利益或优势而发生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人与企业之间必须存在特定关系。(在判决理由中,法院明确指出,犯罪行为人与公司之间必须存在符合2001年6月8日第231号法令第5条第1款a)项和b)项规定的职能关系,并且个人的行为并非源于其主观态度,而是源于企业“疏忽”的特定组织结构,这里的疏忽应从规范意义上理解,即不符合上述法令第6条和第7条规定的组织和管理模型。)

这一判决具有启发性。最高法院澄清说,企业的责任并非因其成员的犯罪行为而自动产生。必须存在犯罪行为人与公司之间的“职能关系”,正如2001年第231号法令第5条第1款a)项和b)项所规定的那样。这意味着该人员必须在其能够为公司利益或优势行事的职位上采取行动。但这还不够。法院强调,个人的非法行为不应被视为其孤立的主观态度,而应被视为企业“疏忽”的特定组织结构所导致的后果。

组织过失与组织和管理模型(MOG)

“疏忽的组织结构”概念是该判决的核心。最高法院明确指出,这种疏忽应从规范意义上理解,即不符合2001年第231号法令第6条和第7条规定的组织和管理模型的标准。这表明,企业承担责任并非因为其有意犯罪,而是因为其未能采取或未能有效监督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换句话说,企业的过失是一种“组织过失”。

为避免责任,企业必须证明:

  • 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已采取了旨在预防发生此类犯罪的适当组织和管理模型。
  • 已将监督模型运行和遵守情况的任务委托给企业的一个独立机构(监督机构-OdV),该机构拥有主动权和控制权。
  • 监督机构进行了有效监督。
  • 犯罪行为是由于欺诈性地规避了组织和管理模型而发生的。

本判决还引用了重要的先例(如2015年第11170号联合庭审),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并非仅仅是他人责任的“载体”,而是对其自身独立的“组织过失”负责的观点。

结论:合规对企业的重要性

2025年第19096号判决是理解2001年第231号法令下责任的又一个重要环节。它有力地重申,仅仅拥有一个组织模型是不够的;重要的是其有效性和实际执行情况。因此,企业不仅要在形式上起草MOG,更要注重其持续更新、监督机构的监控以及在组织内部传播合法性文化。聘请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进行231模型的咨询和实施,已不再是一个选项,而是保护企业诚信和持续经营的战略必需。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