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刑法及其复杂的法律概念需要精确的解释才能正确地对犯罪进行定性。区分“公职人员”和“公职服务人员”至关重要,这些类别决定了特定犯罪(尤其是针对公共行政部门的犯罪)的可构成性。最高法院2025年5月21日第18966号判决干预了这种微妙的平衡,阐明了“内部”公司员工可被视为公职服务人员的界限,并对刑事责任产生了直接影响。
为了理解该判决的范围,必须回顾《刑法典》第358条,该条将“公职服务人员”定义为行使受公共法律规范管辖的职能,但自由裁量权较小或没有权力的人。这种区分至关重要:属于此类别的员工可能会面临挪用公款等犯罪,并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在由公共实体控制的私人实体“内部”公司中,界限很微妙。问题在于其职责是否反映了公共服务活动,还是仅限于纯粹的执行和物质任务。
“内部”公司中执行纯粹执行性任务和物质性任务的员工,不具备公职服务人员的主观资格,即使该员工被要求证明其为内部核查而完成的活动,以确保劳动关系的正常履行,这一点也不予考虑。
这是2025年第18966号判决的最高法条,它重新定义了“内部”公司员工的刑事责任。最高法院明确指出,仅仅属于一个“公共”实体并不足以赋予具有刑事意义的资格。重要的是其职责的内在性质。如果员工仅限于实践性且缺乏自由裁量权的任务,即使他们记录其行为以供内部控制,这也不会使他们成为“公职服务人员”。法院重申了实质性而非形式性的评估,这符合对刑法规定的严格解释。内部证明仅服务于私人劳动关系,而非行使公共职能。
该判决源于R. G.的案例,他是一家“内部”公司的员工,挪用了款项用于支付公司车辆的交通罚款。尽管他被要求提交收据,但上诉法院将此行为定性为挪用公款。最高法院撤销了该决定,将事实重新定性为侵占罪(《刑法典》第646条),并因滥用劳动关系(《刑法典》第61条第11款)而加重处罚。这种重定性至关重要:挪用公款的刑罚要严厉得多。最高法院承认R. G.的职责是纯粹的执行性和物质性的,不涉及具有决策权的公共资金管理。保存收据仅是内部官僚程序的履行。
最高法院2025年第18966号判决是关于“内部”公司员工公职服务人员资格的一个确定性判例。它重申了对职责进行严格实质性分析的重要性,摆脱了形式主义的自动性。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这是在基于实际行使公共职能的基础上,谨慎地赋予具有刑事意义的资格的提醒。对于这些公司的员工来说,它清晰地界定了刑事责任的界限,区分了针对公共行政部门的犯罪和普通犯罪。这是解释精确性对于正义和相称性至关重要的一个鲜明例子。在有疑问的情况下,始终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