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有组织犯罪,特别是毒品贩运,是司法系统面临的持续挑战。最高法院在2025年3月20日(2025年5月7日公布)的第17002号判决中,由G. D. A.法官主持,A. C.法官撰写,就参与黑手党式犯罪团伙的毒品贩运者的刑事责任问题提供了关键的澄清。这项驳回被告G. D.上诉的裁决,界定了参与犯罪团伙的界限,即使对于那些表面上“外部”于主要黑手党团伙的个人也是如此。
意大利刑法规定了黑手党式犯罪(刑法第416条之二)和旨在非法贩运毒品的犯罪(D.P.R.第309/1990号法令第74条)。司法实践经常需要区分,在毒品贩运中运作的个人何时也应为黑手党式犯罪负责。2025年第17002号判决正处理这种情况:尽管个人没有正式加入黑手党,但他们从事的毒品销售或贩运活动构成了黑手党组织的资源或运作分支,重点在于对这种联系的“认知”。
最高法院重申了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解释原则,该原则澄清了刑事责任的范围。以下是完整的最高法条:
如果毒品贩运属于黑手党组织的活动范围,并且是通过一个专门成立的、由黑手党成员领导的组织进行管理的,那么不仅这些黑手党成员,而且那些仅在毒品贩运领域运作的个人,只要他们意识到该贩运是由黑手党组织管理的,都应对旨在毒品贩运的犯罪以及黑手党式犯罪负责。
这一原则将黑手党式犯罪的责任范围扩大到了该团伙的“内部”成员之外。任何从事毒品贩运的人,即使只专注于这项活动,如果他们意识到该贩运是由黑手党组织管理或领导的,也可能需要为黑手党式犯罪负责。“认知”是关键:仅仅的疏忽是不够的,而是需要实际知道非法活动是在黑手党组织的庇护下为其进行的。这意味着,即使是那些不直接参与组织生活的人,如果他们意识到自己行为背后的黑手党“品牌”,也可能被牵连。
为了构成这种双重责任,判决确定了明确的条件:
这项裁决属于一个既定的判例,引用了刑法第416条之二和D.P.R.第309/90号法令第74条等法律参考,并援引了符合的先例(2010年第4651号,Rv. 245875-01)和最高法院合议庭的重要判决(2009年第1149号,Rv. 241883-01)。这些先例证实了最高法院在打击更复杂的有组织犯罪形式方面的一贯立场,在这种情况下,当存在对黑手党联系的明确认知时,内部参与和外部参与的界限变得模糊。
2025年第17002号判决加强了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工具。通过重申黑手党式犯罪和毒品贩运的双重责任,即使对于那些仅在毒品领域运作但意识到黑手党控制的人,法院也强调,有组织犯罪必须通过承认其通过“外部人员”控制非法领域的能力来打击。对黑手党联系的认知将贩毒者转变为一个更庞大犯罪机器的齿轮。这项决定凸显了仔细评估个人在其运作的黑手党背景下的证据的重要性,发出了一个明确的警告,并加强了调查和审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