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不作为与非法获取公共款项罪(判决书第 11969/2024 号)

最高法院在第 11969 号判决书(日期为 2025 年 3 月 26 日,审理日期为 2024 年 11 月 28 日)中,由 M. C. 主持,G. D. A. 担任报告员,就非法获取公共款项罪(刑法典第 316-ter 条)在信息不披露情况下的刑事责任界限作出了澄清。本文分析了该判决,为企业和专业人士提供指导。

所涉案件:不作为与不当利益

本案涉及一家正在清算的 T. Z. S.R.L. 公司,该公司被指控通过不披露一项禁止性条件(当时有效的 1991 年第 223 号法律第 8 条第 4-bis 款)而非法获取了针对待岗工人的社会保障优惠。刑法典第 316-ter 条处罚通过信息不披露非法获取公共款项的行为,以保护公共财产。

最高法院的判决要旨:阐明的原则

最高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维持了莱切上诉法院 2023 年 5 月 17 日的判决。该判决要旨,代表了阐明的法律原则,明确无误地澄清了该条款的范围:

通过不披露 1991 年 7 月 23 日第 223 号法律第 8 条第 4-bis 款规定的禁止性条件的存在(该条款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被 2012 年 6 月 28 日第 92 号法律第 2 条第 71 款 b 项废止),非法获得待岗工人的社会保障优惠和缴费减免的权利,构成了刑法典第 316-ter 条规定的非法获取公共款项罪,而因未履行缴费义务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获取方式,在此目的下不具有相关性。

这一原则至关重要:不披露应披露的信息,从而阻止了权利的承认或福利的获得,足以构成犯罪。不需要积极的欺诈行为(刑法典第 640-bis 条)。在有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单纯的沉默也可能导致刑事后果。最高法院重申了“经济利益的获取方式”的无关紧要性,而将重点放在直接或通过不支出而获得的款项的非法获取上。

区别与实际影响

区分刑法典第 316-ter 条与刑法典第 640-bis 条(为获取公共款项而进行的加重诈骗罪)至关重要:

  • 刑法典第 640-bis 条 要求采取足以使公共管理部门产生错误的欺骗手段或伎俩。
  • 刑法典第 316-ter 条 即使仅通过不披露应披露的信息或提供不实声明,而无需诈骗的复杂欺骗行为,即可构成。

该判决对企业和专业人士起到了警示作用:必须高度重视正确填写文件以及及时披露所有与公共福利相关的信息。持续的警惕和充分的法律咨询对于预防刑事风险至关重要。

结论

第 11969/2024 号判决重申了向公共管理部门提供信息时透明度和完整性的重要性。即使不是故意欺诈,但对福利权有影响的不披露行为,也构成犯罪并可能导致刑事后果。预防性法律咨询对于在公共款项领域确保安全至关重要。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