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严重疾病而暂缓执行刑罚:最高法院在第 11725/2025 号判决中的解释

意大利的法律体系不断面临着平衡基本原则的挑战,这些原则有时会产生表面上的冲突。其中一个最微妙的领域无疑是刑罚的执行,国家惩罚职能与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健康权)在此发生碰撞。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3 月 14 日(2025 年 3 月 25 日存档)的第 11725 号判决中,对因严重身体疾病而选择性暂缓执行刑罚的规定进行了关键性解释,阐明了这一复杂措施的前提条件和适用方式。

被判刑者健康权的法律背景

意大利法律体系虽然规定剥夺人身自由作为犯罪的制裁,但并未忽视被判刑者的个人状况。意大利刑法典第 147 条第一款第 2 项与《监狱管理法》(1975 年第 354 号法律)第 47 条之三结合,规定了在出现严重身体疾病时,可以暂停或暂缓执行监禁刑罚的可能性。这一原则也根植于《宪法》第 32 条(保护健康权作为基本权利)和《欧洲人权公约》(CEDH)第 3 条(禁止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相关决定由监督法院作出,该法院必须进行仔细和具体情况的评估。

根据《刑法典》第 147 条第一款第 2 项规定,选择性暂缓执行刑罚的前提是,被判刑者所患疾病严重,即危及生命或造成重大损害后果,并且无论如何,需要一种在拘留期间难以实施的治疗,必须在被判刑者获得充分治疗的利益与社会安全需求之间进行权衡。

此处完整引用的最高法院判决概括了问题的核心。仅仅患有任何疾病不足以获得暂缓执行,而是需要“严重疾病”。法院明确指出,这种严重性体现在两种主要情况:当疾病危及被判刑者的生命时,或者当疾病给其造成“重大损害后果”时。但这还不够。重要的是,治疗这种疾病所需的护理不能“在拘留期间轻易实施”。这意味着监狱系统必须客观上不足以保证所需的治疗,克服了监狱环境中可能出现的普通困难。该判决驳回了针对罗马监督法院就涉及被告 S. P.M. P. 的案件所作决定的上诉,表明该法院可能未完全遵循此处阐述的原则。

健康权与社会安全之间的微妙平衡

最高法院判决的核心在于“权衡”的概念。最高法院强调,被判刑者获得充分治疗的利益必须与“社会安全需求”进行权衡。这不仅需要医学评估,还需要法律和社会层面的评估。这不是自动化的:健康权虽然是基本的,但不能自动取消正义和保护社会的理由。因此,法官必须考虑各种因素,包括:

  • 疾病的严重性和不可逆性: 通过准确的医疗鉴定进行评估。
  • 在拘留环境中实际无法治疗: 不是简单的困难,而是客观上的不兼容。
  • 被判刑者的社会危险性: 即一旦获释,可能再次犯罪或逃避刑罚执行的风险。
  • 所犯罪行的严重性: 影响对社会安全需求的认知的因素。

判例法已多次重申,证明严重疾病和不适合拘留的责任在于被判刑者。然而,法官的评估必须以最大的审慎为指导,考虑到个人的尊严和刑罚的人道原则。

结论:监狱司法与健康的灯塔

最高法院第 11725/2025 号判决是适用《刑法典》第 147 条的重要参考点。它重申了进行严格和深入分析的必要性,该分析既要考虑被拘留者的医疗状况,又要考虑不可或缺的公共安全需求。这种动态平衡对于确保司法不仅在执法上坚定不移,而且对基本权利的保护敏感至关重要。对于被判刑者及其家人来说,理解这些标准至关重要,而合格的法律援助对于应对这些程序的复杂性变得必不可少,以确保每个案件都得到应有的关注并遵守所有法律原则。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