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法的复杂领域中,诉讼文件的形式和实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每一个步骤、每一次记录、每一次文件都必须符合严格的法律要求,以确保程序的有效性和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但是,如果像庭审记录转录这样的形式被忽略了,会发生什么呢?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作出的第 11765 号判决,为这一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澄清,重申了无效的明确性原则,并界定了忽略可能或不可能使文件无效的界限。
本案源于被告人 G. P. 的辩护律师以违反《刑事诉讼法》第 178 条第 1 款 c 项为由,对那不勒斯上诉法院作出的上诉判决提出了无效的抗辩。具体而言,辩护方声称,在案卷中,关于受害人的证词,只有一份摘要笔录,而没有音译笔录,即完整准确的录音转录。辩护方认为,缺乏此类转录损害了对文件的充分认知,从而损害了辩护权。
最高法院,由 A. P. 主持,M. T. M. 担任报告员,被要求就此抗辩的有效性作出裁决,评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39 条规定,未转录音频或视频记录是否确实构成庭审中已完成的诉讼文件无效的原因。
意大利刑事诉讼制度基于严格的原则,其中最突出的是无效的明确性原则。这意味着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诉讼文件才会被宣布无效。《刑事诉讼法》第 178 条列出了普遍无效的情况,包括与被告人的参与、协助和代表有关的无效(c 项),这通常是为了保护辩护权。《刑事诉讼法》第 139 条则规定了通过录音或录像记录文件,并规定在这些方式被使用的情况下,只有在必要时才进行转录。
因此,关键问题是确定未转录,即使存在录音,是否属于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况之一。最高法院遵循先前的判例(如第 39656/2002 号 Rv. 222731-01 号和联合庭第 12778/2020 号 Rv. 278869-03 号),对此作出了否定回答。判决的最高指示明确无误地阐明了这一原则:
在文件记录方面,未转录《刑事诉讼法》第 139 条规定的记录(录音或录像)不构成庭审中已完成的文件无效的原因,并且无效原因的明确性原则不允许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此诉讼制裁。(本案中,辩护方以违反《刑事诉讼法》第 178 条第 1 款 c 项为由,对上诉判决提出了无效的抗辩,因为在案卷中,关于受害人的证词,只有一份摘要笔录,而没有音译笔录)。
这一声明具有重大意义。法院强调,尽管录音或录像是一种记录方式,但其转录并非文件有效性的绝对要求,除非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其为无效原因。仅仅存在摘要笔录而不是音译笔录,不足以宣布文件无效,因为《刑事诉讼法》第 139 条并未将转录作为有效性的条件。
第 11765/2025 号判决重申了我们司法体系的一个核心原则:法律的确定性和诉讼文件的稳定性不能因为任何未被法律明确制裁的程序性缺陷而受到质疑。这对律师、法官以及最终卷入刑事诉讼的公民都有明确的影响:
最高法院刑事第 11765/2025 号判决是关于文件记录和无效制度的判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证实了优先考虑辩护权实质和诉讼功能的一贯方向,但并未贬低形式的重要性。信息很明确:程序性保障是神圣的,但必须在尊重无效明确性原则的情况下进行解释和适用,避免仅仅因为法律未制裁的程序性忽略而阻碍司法公正。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这一判决强调了深入了解程序规则和既定判例的重要性,以便知道何时以及如何最有效地维护其客户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