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每一次司法判决都可能重新界定法律适用的界限。最高法院最近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裁决,即2025年2月19日(2025年3月10日存档)的第9618号判决,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该判决为在《刑事诉讼法》第554条之三规定的庭前审判程序中适用《刑法》第131条之二规定的“情节轻微不予处罚”事由提供了关键的澄清。这项裁决必将对司法实践产生重大影响,为被告和法律从业者提供新的视角。
为了充分理解第9618/2025号判决的意义,回顾法律框架至关重要。《刑法》第131条之二于2015年引入,允许法官在行为方式、损害或危险的轻微程度导致冒犯情节特别轻微且行为非惯常的情况下,宣告被告不予处罚。该制度旨在减轻司法负担,避免对轻微事件产生不成比例的后果。其适用引发了解释性问题,尤其是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庭审前的多个“过滤”听证会:预审听证会(《刑事诉讼法》第425条)、庭前审判听证会(《刑事诉讼法》第554条之三,由Cartabia改革引入)以及庭审前不予审判的判决(《刑事诉讼法》第469条)。尽管所有这些程序都可能导致提前宣告无罪,但适用《刑法》第131条之二的条件并非总是相同,这产生了最高法院意图解决的疑问。
最高法院在第9618/2025号判决中,由G. V.女士担任审判长,M. M. A.先生担任报告员,就被告S. R.提起的上诉作出了裁决,驳回了雷焦卡拉布里亚上诉法院的决定。核心问题是,庭前审判听证会(《刑事诉讼法》第554条之三)的法官是否可以在被告未明确表示不反对的情况下适用《刑法》第131条之二。判决的最高指示明确了这一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4条之三作出的判决,通过《刑事诉讼法》第554条之三第1款的引用,被视为与《刑事诉讼法》第425条规定的判决相同,允许庭前审判听证会的法官在被告不反对的情况下适用《刑法》第131条之二规定的不予处罚事由。
这一裁决至关重要。法院承认,庭前审判听证会,就其性质和目的而言,与《刑事诉讼法》第425条规定的预审听证会是相同的。在这两个阶段,法官享有更广泛的评估自主权,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宣告无罪判决,而无需当事人的同意或不反对。这与庭审前不予审判的判决(《刑事诉讼法》第469条)等其他阶段明显不同,最高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已明确指出,“法官为了能够根据《刑法》第131条之二作出不予处罚的判决,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获得其不反对”。
总之,关键区别在于听证会的性质:
这一司法澄清巩固了以下观点:尽管庭前审判听证会是为加快审判而引入的“过滤”阶段,但它仍然保持了独立审判的特征,法官可以在其中充分行使其保障职能。
第9618/2025号判决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对于被告而言,它提供了更大的确定性,即情节轻微可以在早期阶段得到承认,而他们的任何反对都不会阻止此类判决。这可以转化为显著节省诉讼时间和资源。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该裁决加强了在庭前审判听证会上要求适用《刑法》第131条之二的策略,因为他们知道决定权完全在于法官。
最终,最高法院对Cartabia改革后的刑事诉讼制度提供了清晰而一致的解释。第9618/2025号判决是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重申了快速高效司法的重要性,但始终尊重基本原则和法官的自主决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