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审讯与多项罪名:最高法院在第 12034/2025 号判决中澄清了预防性措施

在复杂的刑法领域,人身预防性措施是保护社会利益的基本工具,但同时又深刻影响个人自由。因此,其适用受到严格保障,其中最突出的是羁押审讯。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2 月 18 日第 12034 号判决中,对在指控多项罪名的情况下适用该制度提供了关键性解释,确立了一项加强对被告人保护并明确法官职责的原则。

问题的核心:羁押审讯及其形式

羁押审讯是意大利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关键时刻,由《刑事诉讼法》(c.p.p.)第 291 条和第 294 条规定。它保证了被采取预防性措施的被调查人或被告人有机会接受法官的讯问,陈述其对事实的看法并为自己辩护。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审讯时间:一种是“提前”或“预防性”审讯,必须在采取措施之前进行;另一种是“后续”审讯,在措施执行后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 291 条第 1 款之四规定了可以免除预防性审讯的具体情况,允许法官在稍后进行审讯的情况下采取预防性措施。然而,当一个人被指控犯有多项罪名,而其中只有一部分罪名符合可以进行后续审讯的例外情况时,会发生什么?

关于人身预防性措施,法官在面对多项罪名指控时,其中只有部分罪名允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91 条第 1 款之四免除预防性审讯,法官不能分别处理各项罪名,而必须根据整体的预防性措施请求作出裁决。因此,根据法官对事实的法律定性、情节的构成以及是否有充分的犯罪证据和预防性需求进行的评估,法官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94 条的规定,对所有被认为构成犯罪的罪名进行后续审讯,因为该条款具有特殊性质,因此其效力是豁免于预防性审讯的普遍规则。

最高法院(由 S. B. 主持,P. C. 担任报告员)的这一判决至关重要。它澄清了法官不能“分割”被告人的地位。如果所指控的罪名中,即使只有一个罪名不属于免除预防性审讯的例外情况(即,需要提前进行预防性审讯),那么法官就有义务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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