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法的动态格局中,新法规的引入及其时间适用方式常常是一个复杂且充满疑问的领域。最高法院最近的裁决,即第 11921/2025 号判决(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存档),就《刑事诉讼法》第 291 条第 1 款之四的适用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澄清,该条款规定了在预防性羁押措施中的预审讯。这项裁决对于任何面临刑事诉讼或在法律领域工作的人来说都至关重要,它精确地界定了旨在深刻影响辩护权的新法规的时间界限。
立法者通过 2024 年 8 月 9 日第 114 号法律,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其中包括关于预审讯的《刑事诉讼法》第 291 条第 1 款之四的规定。这项法规旨在加强辩护保障,允许嫌疑人在发布预防性羁押措施之前接受讯问,从而提供一个进一步澄清其立场或提出辩护理由的机会。然而,正如新规定常常发生的那样,问题在于如何将这一新规定适用于法律生效时(定于 2024 年 8 月 25 日)已在进行中的程序或待处理的预防性羁押措施请求。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由 S. B. 主持,A. L. 担任报告员,在涉及被告 M. E. 的案件中处理了这一微妙问题,驳回了对都灵自由法院命令的上诉。该裁决侧重于在不同法规连续适用情况下确定适用的制度。判决的要点,澄清了这一点,规定如下:
在预防性羁押措施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91 条第 1 款之四的新规定,即关于嫌疑人的预审讯,适用于 2024 年 8 月 25 日(即 2024 年 8 月 9 日第 114 号法律生效之日)之前待处理的所有预防性羁押措施请求,因为在没有过渡性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时间管辖原则”,对规范连续现象具有重要意义的行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