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扣押与未通知辩护律师:最高法院在第 11635/2025 号判决中作出澄清

刑事诉讼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每一次的司法判决都可能对辩护策略和公诉方的运作产生重大影响。意大利最高法院最近的第 11635/2025 号判决(由 G. A. 主席和 A. C. 报告员审理)对证据扣押这一最严厉的保全措施之一的一个敏感方面进行了根本性的澄清:在复审阶段未通知其中一名辩护律师的后果。此案涉及被告 M. D. G.,该判决撤销了米兰自由法院的一项命令并将其发回重审,强调了辩护保障的重要性,同时坚持了维护调查行为有效性的必要性。

证据扣押:重要的调查工具

证据扣押,根据《刑事诉讼法》(c.p.p.)第 253 条及以下条款进行规范,是一项至关重要的调查工具。它允许司法机关从任何人手中扣押与犯罪相关的物品,如果这些物品对于查明事实是必需的。例如,文件、电子设备、武器或任何可能构成犯罪证据或有助于证明的物品。因此,其目的是确保证据来源能够用于诉讼,防止其被篡改、丢失或隐藏。正是由于其侵入性,法律规定了旨在保护受该措施影响的个人的具体保障措施,包括要求进行复审的可能性。

辩护权保障与未通知辩护律师

辩护权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原则,由《宪法》第 24 条规定,并由《刑事诉讼法》第 96 条和第 178 条进一步明确。它体现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尤其是在保全措施的背景下。事实上,针对扣押令,允许提出复审请求(《刑事诉讼法》第 324 条),这是一个在法庭进行的程序,允许相关人员及其辩护律师在自由法院对扣押的合法性和实质提出质疑。最高法院处理的问题正是在此背景下出现的:如果其中一名选定的辩护律师未被通知复审听证会的日期,会发生什么?

关于证据扣押,未通知其中一名选定辩护律师关于为复审原始命令而确定的庭外听证会的日期,构成对听证会和决定该听证会的命令的一般性无效。然而,这并不导致扣押的失效,只有在法院未能在《刑事诉讼法》第 309 条第 10 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失效。

第 11635/2025 号判决的判决理由非常明确,并解决了潜在的解释冲突。法院认为,未通知其中一名选定辩护律师复审听证会的日期构成一般性无效。这意味着听证会及其产生的命令是无效的,因为被告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了侵犯,即获得充分的法律援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78 条,这种无效是可以补救的,但如果及时提出异议,将导致无效的命令被撤销,并需要重新进行该行为。然而,最高法院明确了一个关键点:这种无效并不自动导致扣押失效。事实上,扣押仍然有效并继续发挥其保存证据的作用,除非发生另一项特定条件。

实际后果与《刑事诉讼法》第 309 条的作用

最高法院所做的区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一方面,它重申了辩护权的核心地位,另一方面,它避免了复审阶段的程序性缺陷可能对证据的获取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事实上,一旦执行了证据扣押,其目的是固定情况并保存对诉讼至关重要的要素。由于复审听证会的缺陷而自动使其失效,可能会使调查工作白费并损害对真相的追查。

根据最高法院的说法,扣押的失效仅在自由法院未能在《刑事诉讼法》第 309 条第 10 款规定的强制性期限内作出裁决的情况下发生。该规定要求法院在收到文件后的十天内(在特定情况下为五天)就复审请求作出裁决。因此,只有当此截止日期未被遵守时,才会导致扣押失效。此规定的理由是为了确保对保全措施的合法性作出快速裁决,避免受扣押影响的人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

这对辩护律师来说意味着,尽管他们必须对未通知提出异议以获得对无效的听证会和复审命令的撤销,但他们的重点也必须放在核实是否遵守了《刑事诉讼法》第 309 条第 10 款关于新的复审裁决期限的规定。事实上,扣押将一直有效,直到作出新的裁决或直到作出裁决的强制性期限届满。

  • 因未通知而导致复审听证会无效,并不自动导致扣押失效。
  • 只有当法院未能在《刑事诉讼法》第 309 条第 10 款规定的强制性期限内就复审作出裁决时,扣押才会失效。
  • 辩护权通过新的复审可能性得到保护,但保全措施在作出不同裁决之前保持其有效性。

结论:保障与诉讼需求之间的微妙平衡

最高法院的第 11635/2025 号判决属于在辩护权的不可或缺的保障与刑事诉讼的有效性需求之间不断寻求平衡的框架。该判决重申了影响辩护权的程序性无效的严重性,但同时也精确地界定了这些缺陷的后果,避免了可能损害真相查明的自动性。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这项判决代表了一个重要的参考点,要求他们不仅要一丝不苟地遵守程序形式,还要理解每一次违规的实际影响。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