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杂的税收刑事法律领域,接收或可能使用虚假发票者的责任一直是一个微妙的平衡点。意大利最高法院最近的第 10400/2024 号判决(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存档),以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裁决介入了这场辩论,阐明了共犯犯罪的界限以及《刑法典》第 110 条在这些情况下的适用性。这项由 B. M. S.R.L. 作为被告、A. A. 博士作为起草人进行的裁决,撤销了萨勒诺自由法院先前的一项决定并将其发回重审,为专业人士和企业提供了重要的反思视角。
本判决涉及共犯犯罪,特别是在虚假发票的背景下。根据《刑法典》第 110 条规定,“当多人共同犯同一罪行时,每人均应承担该罪行规定的刑罚,但以下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普遍原则是共同刑事责任的基石,也适用于税收犯罪,这些犯罪通常涉及多个不同角色的参与者。
最高法院关注的是“潜在使用者”的案例,即那些可能尚未实际使用虚假发票进行逃税,但处于可能这样做的情况下的人。关键问题是,根据共犯犯罪的普通规则,此人是否可以被视为与开具发票者共同犯罪,还是应适用税收特别立法中规定的特殊规定。
如果存在相关条件,虚假交易文件或发票的潜在使用者可以根据《刑法典》第 110 条的普通规定与开具者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 2000 年 3 月 10 日第 74 号法令第 9 条规定的特殊规定。(与所谓的“门面奖金”税收债权转让相关的预防措施,其中,如果虚假发票的接收者未被指控犯下上述法令第 2 条规定的欺诈性申报罪,法院认为没有任何规定阻止认为,即使是未来债权转让者的发票接收者,也适用后续第 8 条规定的普通共犯犯罪规定)。
这一判决至关重要。它澄清了可能使用虚假文件或发票的个人并非自动免除刑事责任。事实上,如果存在相关条件(即其行为符合《刑法典》第 110 条规定的共犯情形,例如与开具者的协议或协助),他可以与开具发票者一同承担责任。判决明确指出,在这些情况下,不适用 2000 年 3 月 10 日第 74 号法令第 9 条的特殊规定。后者实际上规定,如果虚假交易的发票或其他文件的使用者的行为未影响税款的确定或税款已缴,则在特定情况下不予处罚。然而,最高法院裁定,当存在与开具者的共犯犯罪时,此例外不适用。
第 74/2000 号法令是关于所得税和增值税犯罪的参考法规。特别是:
法院审查了一项与所谓的“门面奖金”税收债权转让相关的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