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决,判决书编号 11582/2025:上诉审理程序中未通知总检察长结论的无效性

根据 2025 年 1 月 29 日(存档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的第 11582 号判决,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再次审理了 COVID-19 紧急时期引入的“书面”上诉程序的法律后果。本案涉及根据第 137/2020 号法令第 23-bis 条(已转化为第 176/2020 号法律)审理的上诉程序中,总检察长(PG)的结论未以电子方式发送给被告辩护律师的情况。法院撤销了博洛尼亚上诉法院的判决,并进行了发回重审,认为存在一个中等效力的一般性无效情况。

法律框架:从疫情紧急状态到卡塔比亚改革

为了减少疫情期间的庭审人员聚集,立法者规定上诉可以“在不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进行庭外审理”,并事先提交书面结论。然而,第 137/2020 号法令第 23-bis 条要求总检察长将其请求发送给辩护律师:这是保障辩护权的关键步骤,辩护权受到《刑事诉讼法》第 178、180 和 182 条第 2 款的保护。

  • 《刑事诉讼法》第 178 条 – 因违反辩护权而产生的一般性无效;
  • 第 137/2020 号法令第 23-bis 条 – 书面审理的特别规定;
  • 第 150/2022 号法令第 94 条第 2 款 – 卡塔比亚改革后对该事项的重新整理。

最高法院的判决及其要点

在 COVID-19 疫情紧急控制期间适用的紧急程序下进行的书面审理的上诉程序中,总检察长的结论未以电子方式通知被告辩护律师,构成一个中等效力的一般性无效,即使辩护律师已提交书面结论但未提出异议,也可以通过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来主张此无效。

法院澄清说:

  • 此遗漏构成一个中等效力无效(《刑事诉讼法》第 178 条第 c 款),而非仅仅是程序不当;
  • 可以通过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来主张此无效,即使辩护律师已通过提交文件参与了庭审:此违规行为不会因默许而得到治愈;
  • 举证责任仍然存在,但遗漏的证明很容易,因为这是电子文件。

此判决与第 47308/2023 号和第 21050/2024 号判决的观点一致,并与那些在辩护结论已提交的情况下排除无效的相反观点(例如第 10864/2024 号判决)拉开了距离。

对律师和被告的实际影响

所确立的原则使得在每次书面审理的上诉程序中核实是否收到了总检察长的结论变得至关重要。否则,辩护律师可以:

  • 在上诉审理中及时提出异议;
  • 作为次要选择,通过主张无效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即使在卡塔比亚改革之后,该规定仍然有效:书面审理的庭外审理程序在某些上诉中仍然存在,并且“远程”辩护原则继续要求传输检察官的文书。

结论

第 11582/2025 号判决加强了在电子刑事审判时代对辩护权的保护。辩护权不能为了效率而牺牲:如果总检察长不发送其结论,上诉审理就存在缺陷,需要重审。这项判决提醒法官和律师程序性勤勉的重要性,即使(尤其是在)庭审仅通过屏幕进行时。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