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25 年 2 月 4 日(存档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的裁决 n. 12290,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再次就刑法典第 61 条第 1 款第 11 项的普通加重情节发表意见,划定了特别广泛的应用范围。该裁决确认了卡尔塔尼塞塔上诉法院对 G. P. 的定罪,并重申,即使在共同居住关系早已结束的情况下,先前共同居住关系带来的便利也可以被定性为加重情节。
被告人曾与受害人同住,他利用在共同家庭生活中获得的知识,侵占了金钱和珠宝。辩方质疑加重情节的适用性:他们认为,在盗窃发生前,共同居住关系就已经结束了。然而,最高法院维持了原判,认为共同居住关系的终止并不排除对家庭关系的虐待,只要先前关系确实便利了犯罪行为的实施。
即使与受害人的共同居住状态在非法行为发生前已经终止,也可以构成虐待家庭关系的普通加重情节。(在本案中,法院认为,与受害人先前共同居住的事实便利了犯罪的实施,因为行为人知道被盗金钱和珠宝的存放地点)。
该判决明确指出,在家庭环境中建立的信任关系即使在共同居住的实际期限结束后仍然具有法律效力:重要的是对犯罪实施的因果便利。
该条款对那些“滥用权威、家庭关系、共同居住或招待”而实施侵犯财产或人身罪行的人处以更严厉的惩罚。本裁决强调了两个基本要求:
其理由是保护对家庭领域的信任,这种信任的违反而具有更大的社会负面价值。与此一致的是,法院在裁决 n. 41586/2017、44042/2024 和 6433/2008 中已经表达了类似的原则。
该裁决要求辩方更加注意提交证据,以排除共同居住与犯罪之间的因果联系。例如,证明被告人不再拥有特权信息或这些信息已过时将至关重要。
相反,对于公诉方而言,其负担将在于证明对受害人地点或习惯的了解正是源于先前家庭关系,并可以利用证词、短信或其他文件证据。
最高法院裁决 n. 12290/2025 巩固了一种严厉的立场:虐待家庭关系的加重情节不会随着共同居住的结束而消失,而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延续,如果该关系为犯罪留下了有用的信息财富。这一原则加强了对信任的刑事保护,并促使辩护律师和检察官精确评估先前关系与非法行为之间的联系。因此,这是对那些认为自己仅因在居住方面翻篇就能逃避更严厉处罚的人的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