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25 年 3 月 20 日公布的第 11212/2024 号判决,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在窃听规定方面划定了重要界限,重申了在 2020 年改革之前获得的窃听结果的可用性范围。本案源于上诉被驳回的 A. R. 的上诉,他质疑使用了与他人的犯罪事实相关的音频文件:法院部分撤销并移交,但借此机会澄清了《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第 1 款 b 项关于连续犯罪的限制范围。
最高法院法官提醒,对于在 2020 年 8 月 31 日之前登记的程序,仍然适用关于窃听的旧规定(《刑事诉讼法》第 266 条及以下条款),这些规定早于经第 2020/28 号法令修订的第 2017/216 号法令。在此范围内,最高法院重申,为特定犯罪事实捕获的材料也可以用于与该事实相关的其他情节,只要它们被视为“连续犯罪”,而与所有涉案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意图无关。
关于电话窃听,根据适用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之前登记的程序的规定,该规定早于第 2017 年 12 月 29 日第 216 号法令通过第 2020 年 4 月 30 日第 28 号法令修订(后由 2020 年 6 月 25 日第 70 号法律转化)引入的改革,为特定犯罪事实授权的窃听结果,也可以用于与第一个犯罪事实通过《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第 1 款 b 项规定的连续犯罪联系起来的进一步犯罪事实,而无需所有共犯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意图。
这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可以利用偶然发现的关于其他犯罪的对话,只要满足连续犯罪的条件:被告人(不一定是所有共同被告人)的犯罪意图的唯一性,以及情节在时间上和逻辑上的紧密联系。
关键在于《刑事诉讼法》第 270 条,该条将窃听的使用限制在“与允许窃听的犯罪相关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提及的连续犯罪,充当了不同程序之间的“桥梁”,前提是:
最高法院引用了符合的先例(最高法院 37697/2021 号)和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判决(第 51/2020 号,第 36764/2024 号)来支持其观点,这些判决认为其理由在于调查需求和程序经济,并与关于通信保密的第 15 条宪法进行了权衡。
司法判例的判决具有直接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之后启动的程序,新规定要求严格遵守“特定相关性”和“不可或缺性”的要求(经修订的第 266 条),并对不相关文件实行归档制度:因此,本次判决所描述的是一个时间段,该时间段虽然已经有限但仍然在检察官的卷宗中占有相当大的数量。
第 11212/2024 号判决确认了最高法院在连续犯罪窃听使用方面更为灵活的立场,减轻了控方的举证负担,同时设定了明确的解释界限。从实际角度来看,辩护方应将攻击重点放在连续犯罪联系的证据上,而法律从业者则应谨慎处理窃听材料,以避免侵犯第 15 条宪法和《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所保障的隐私权。其结果是在调查需求和基本权利保护之间取得微妙的平衡:正如宪法所教导的,这种平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不断进行校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