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第 8581/2025 号判决,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再次审议了《刑法》第 62 条第 6 款规定的普通减轻情节——即损害赔偿这一历来敏感的问题。其实用价值非常大:承认减轻情节可以显著影响刑罚的幅度,并鼓励及时的辩护策略,尤其是在被告选择简易审判程序的情况下。
上诉人 V. L. 曾试图赔偿受害人,但其干预发生在预审法官已经发出准许简易审判程序的命令之后。巴里法院和上诉法院均拒绝承认减轻情节;最高法院维持了原判。关键在于确定赔偿失去减轻情节效力的时间限制。
对于简易审判程序中通过赔偿或返还来承认损害赔偿减轻情节,赔偿必须在发出准许简易审判程序的命令之前进行。
判决很明确:“之前”是指法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38 条发出准许被告进行简易审判程序的命令之日。一旦超过这一程序门槛,任何付款或返还对于《刑法》第 62 条第 6 款的适用都将失去意义。
《刑法》第 62 条第 6 款奖励“审判前”发生的悔改行为。自 2012 年以来,最高法院(判决第 32455/2012 号)对简易审判程序中的这一表述进行了限制性解释。第 8581/2025 号判决确认了符合该解释的先例(第 223/2023 号、第 2213/2020 号),并驳回了 2015 年(第 10490/2015 号)开始的更宽松的观点,该观点认为赔偿直至一审开庭审理均可被接受。法院强调:
从这个意义上说,该判决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的要求,该条款规定了法律的可预测性和对信赖的保护。
对于辩护律师来说,至关重要的是建议其客户:
受害方也能从及时的赔偿中受益,避免了民事执行的不确定性。在不合理拒绝赔偿的情况下,判例(最高法院第 20836/2018 号)允许被告在提供认真且可验证的金额的情况下仍可获得减轻情节。
第 8581/2025 号判决重申,在简易审判程序中,“审判前”意味着在准许命令之前。这一原则加强了减轻情节制度的一致性,并鼓励及时的赔偿行为。因此,律师和被告必须立即协调辩护策略和赔偿谈判,否则将失去重要的减刑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