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25 年 1 月 20 日(存档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第 11237 号判决,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驳回了被告人 D. T. 对萨勒诺上诉法院已宣布上诉无效的裁决提出的上诉,并宣布其不可受理。此案围绕一个主要理由展开:上诉审未能发现犯罪的诉讼时效已过。该判决为总结律师和顾问日常关注的主题提供了一个宝贵机会:上诉不可受理的缺陷与法官发现诉讼时效已过的权力和义务之间的关系。
最高法院重申,当上诉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91 条第 1 款 a)、b)或 c)项宣布上诉不可受理,并且该声明未受到具体审查时,不能将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变成“载体”,以主张因诉讼时效而导致犯罪的消灭。最初的可受理性缺陷“覆盖”了所有进一步的问题。
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以单一理由主张在审判法官未发现的情况下,在判决前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导致犯罪消灭,如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91 条第 1 款 a)、b)、c)项宣布上诉不可受理,并且该声明未受到任何审查,则该上诉不可受理。
简单来说,法院认为,如果不能首先证明上诉是可受理的,“最高法院之门”将保持关闭。在没有这一前提的情况下,即使是重要的诉讼时效论点也毫无意义。
该裁决涉及两项基本法规的交叉点:
然而,当上诉被判为不可受理时,诉讼将不再审理实质问题:法官不能(也不应)进入实质性审查,因为行使第 129 条规定的权力缺乏程序前提。因此,本判决的原则与主动发现诉讼时效的义务在逻辑上是兼容的。
该判决向辩护律师发出了明确信息:
不应忘记,法院引用了符合性先例(最高法院第 45763/2018 号判决),最重要的是,引用了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在第 12602/2016 号判决中表达的原则,这表明了限制“程序捷径”的既定方向。
最高法院第 11237/2025 号判决确认了一种严格的方法:诉讼时效不能成为规避上诉不可受理的工具。辩护律师必须在理由和行动的及时性方面都力求精确,否则判决将不可撤销。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该判决提醒我们,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的协调只有在遵守可受理性的“音符”时才能奏效:否则,即使是诉讼时效这一保障制度也将保持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