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令往往是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与侦查需要发生首次冲突的节点。意大利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存档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作出的第 12151 号判决,为《刑事诉讼法》第 294 条规定的保障性讯问在《刑事诉讼法》第 309 条规定的复审程序中的作用提供了重要依据。该主题密切关系到刑事辩护律师、检察官以及——尤其是——嫌疑人本人,他们将此义务视为争取撤销或减轻强制措施的潜在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 294 条规定,羁押令执行后,嫌疑人应接受作出羁押令的法官的保障性讯问。随后,《刑事诉讼法》第 309 条第 5 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机关必须向复审法院“移送对嫌疑人有利的后续证据”。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是,讯问是否自动包含在这些证据中,还是仅在满足特定要求的情况下才包含。
《刑事诉讼法》第 294 条规定的保障性讯问,仅当其内容客观上对嫌疑人有利,而不仅仅是简单地指控其罪行时,才应被视为《刑事诉讼法》第 309 条第 5 款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机关有义务移送给复审法院的有利后续证据。 (在理由部分,法院明确指出,该行为的效力,足以导致羁押措施的撤销,必须在向复审法院提起的上诉中由当事人具体指明)。
评注:最高法院援引了符合此观点的先例(最高法院判决第 51789/2013 号;第 12896/2019 号),界定了移送义务的范围:嫌疑人否认事实不足以构成移送,还需要出现新的、可验证的数据,这些数据会影响到严重证据或羁押的必要性。否则,该行为将保持“中立”,不强制自动移送。
根据 M. D.(被告人 A. P.M.)提出的上诉,卡尔塔尼塞塔复审法院未收到在预审法官面前进行的保障性讯问。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并明确指出:
法院援引了《欧洲人权公约》第 5 条所规定的比例原则:对自由的任何限制都应根据后续证据不断重新评估。然而,对移送义务的扩大解释可能会将复审变成讯问的翻版,导致不可避免的延误和资源浪费。
该判决加强了辩护律师的特定陈述义务。仅仅提交笔录已不再足够:必须说明为什么这些陈述会影响到证据的严重性或羁押的必要性(《刑事诉讼法》第 274 条)。这要求进行细致的准备工作和基于以下内容的诉讼策略:
对于检察官办公室而言,则巩固了其仔细筛选移送复审材料的义务,避免不加区分地移送,但同时也要防止在辩护方已充分履行其具体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出现程序瑕疵的风险。
第 12151/2025 号判决延续了“D. V.”(最高法院判决第 250/2000 号)全体会议以及后续符合此精神的判决的路线,在保护人身自由的需要与羁押程序的效率之间取得了平衡。其传达的信息很明确:保障性讯问可以成为决定性的武器,但前提是必须主动使用并有实质性证据支持。在一个日益关注基本权利保护的诉讼体系中,辩护方与提起诉讼的机关在相互尊重各自角色的前提下进行合作,成为确保作出有依据、及时且符合宪法和欧洲原则的决定的主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