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25 年 3 月 14 日公布的第 10377/2025 号判决,最高法院第六庭再次审议了一个经典但并非显而易见的主题:在部分上诉被撤销后,发回重审的范围。此案涉及被告 O. M.,为辩护律师和检察官提供了一个审视具有重要实际意义的程序原则的机会。
米兰上诉法院因缺乏犯罪的主观要素而宣告被告无罪。检察官仅就此方面提起了上诉,认为存在犯罪意图。最高法院在审理此上诉时,就新的审判是否可以扩展到客观要素(上诉时未被争议)的问题作出了裁决。
针对因缺乏犯罪主观要素而作出的无罪判决提起的最高法院上诉,且上诉仅限于此方面,将排除对客观要素的认定和对犯罪的法律定性,因此任何撤销都必须仅限于撤销判决所涉及的方面,随后的审判必须仅限于撤销判决所确定的审议范围。(在理由中,法院明确指出,发回重审的审判也可以涉及上诉判决未直接触及的其他方面,只要这些方面是撤销判决对象的后果,并且尚未在审判的早期阶段或阶段中确定)。
简而言之,法院认为,如果检察官仅以上诉来质疑缺乏犯罪意图(或过失),则意味着他放弃了讨论事实的存在或其法律定性。因此,在判决被撤销的情况下,发回重审的法官将无法再触及那些已经成为内部判决的方面。
该判决基于《刑事诉讼法》第 597 条和第 609 条以及一贯的判例(最高法院合议庭第 10/2000 号;最高法院第 36370/2019 号)。由此产生了重要的战略影响:
从辩护角度来看,该判决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论据,可以在部分撤销后,对重新对客观要素提出争议的主张提出不可受理的异议。对于检察官而言,这则是一个警示,如果认为无罪判决在多个方面不合理,则应全面提起上诉。
“排除”原则也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中得到证实:斯特拉斯堡法院(例如,2017 年的 Krajnc 诉斯洛文尼亚案)多次承认实质上的“禁止双重审判”原则适用于已对未被争议的方面作出判决的裁决。在国内层面,《刑事诉讼法》第 607 条第 3 款和第 637 条第 3 款的结合规定,撤销只能涉及判决中被明确批评的部分,其余部分保持不变。
第 10377/2025 号判决重申了一项刑事程序法律原则,该原则将影响各方的战略选择:上诉的主题将限制未来的审判。选择性上诉将导致同样选择性的发回重审。总之,最高法院呼吁所有法律从业者在提起上诉的理由上更加精确,以实现更快速、更可预测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