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预防措施与律师债权证明:最高法院关于第 10387/2024 号判决的裁定

根据 2025 年 3 月 14 日(2024 年 11 月 6 日听证)提交的第 10387 号裁定,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再次审理了资产预防措施与债权人保护之间的敏感关系,并就要求在专门的附带核查程序中承认其债权的当事方(尤其是律师)的证明责任表明了立场。此案为澄清辩护保障与防止非法资产秘密地重新归属被调查人所有之间的界限提供了契机。

法律背景:《反黑手党法》

第 159/2011 号法令(即《反黑手党法》)第 52-59 条规定的资产预防措施旨在将非法积累的财富从有组织犯罪手中剥离。没收后,司法管理人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债权人必须在三十天内申请承认其债权。预防法院拥有特别广泛的职权,不仅核查债权的存在和金额,还核查债务关系的合法来源。

最高法院的裁决

在资产预防措施方面,如果在附带核查程序中要求承认源自律师职业的债权,申请人不能仅限于提交发票,而必须证明其权利的实际存在,通过详细的费用清单和提供的服务来证明其活动的有效性和规模,该清单须经相关专业协会的批准并附有其意见。这是因为在此问题上的判断特点是法官被赋予了职权核查权,旨在平衡债权人的保护需求与公共利益,防止秘密地预设虚假债权,以使被调查人能够重新获得非法来源的财富。

法院维持了罗马法院于 2024 年 6 月 10 日作出的驳回裁定,并强调律师不能仅凭发票作为债权的“凭证”:必须通过详细的、经律师协会批准和签注的费用清单来证明法律援助确实已提供且金额准确。否则,法官——被赋予了职权调查权——必须拒绝承认,以避免人为制造用于将非法来源的资金重新纳入经济循环的债权。

该裁决属于一贯的判例(参见 Cass. n. 4005/2024, 46099/2023),该判例在预防程序中强调了对专业债权人加强的证明责任,并将其与破产程序明确区分开来:在破产程序中,适用当事人处分原则;而在预防程序中,则以公共安全利益为重。

对专业人士和债权人的实际影响

对于律师——但这一论点也适用于所有专业人士——该判决指明了一条明确的证明途径。

  • 准备一份详细的费用清单,列出工作时间、已完成的活动和实际支出。
  • 获得所属律师协会或相关律师协会的签注。
  • 附上任何书面委托、备忘录、诉讼文件或电子邮件,以证明服务的提供。
  • 证明所提供的活动与被没收的“被调查人”(或与其相关的公司)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缺乏这些要素,申请可能会被驳回,并可能被判支付诉讼费用。此外,法院提醒,法官可以进行自主调查,要求补充文件,甚至下令进行资产调查,以核实债权是否真实存在。

结论

第 10387/2024 号判决加强了将债权人证明置于核查阶段中心的立场,平衡了债权人的权利和预防目标。其传达的信息很明确:律师的专业性毋庸置疑,但在涉及被没收的资产时,必须通过严格的文档来证明。因此,律师事务所需要以更严谨的方式记录其提供的服务,并确信良好的文件合规性是确保其债权得到承认的最佳途径,即使在高度敏感的刑事案件背景下也是如此。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