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协商与对公职犯罪的附带刑罚:对意大利最高法院刑事判决第 12309/2024 号的分析

认罪协商令是意大利刑事司法中的关键环节之一:它允许通过协商确定的刑罚来结案,从而缩短时间和降低成本。但是,当被告被指控犯有危害公共行政的罪行,并以免除附带刑罚作为协议的条件时,会发生什么?意大利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布的第 12309 号判决中,正是处理了这一棘手问题,并提供了旨在影响辩护策略和初审法官工作的澄清。

参考的法律框架

判决中引用了两个核心规定:

  • 《刑事诉讼法》第 444 条,该条规定了认罪协商,并在第 3 款之二中规定了将刑罚请求与排除附带刑罚相结合的可能性;
  • 《刑法典》第 317 条之二,该条规定了对危害公共行政的罪行必须强制适用特定的附带刑罚(例如,剥夺担任公职的权利、禁止与公共行政部门签订合同等)。

这两项规定之间的紧张关系显而易见:协商排除附带刑罚的自由与旨在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冲突,该制度使得附带刑罚不可避免。

法院确立的原则

在认罪协商方面,法官在决定对《刑法典》第 317 条之二所指的危害公共行政的罪行之一提出的不超过两年监禁的协商刑罚请求时,如果该请求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 444 条第 3 款之二的规定,以排除附带刑罚为条件提出的,则不能将该条件视为未附加并批准协议的剩余部分,而应“依职权”施加这些附带刑罚,而是必须在整体上拒绝该协议。

这一清晰的判决要求法官不要通过“自行”施加附带刑罚来“挽救”协议。如果存在一个不可接受的条件——排除附带刑罚——那么整个协议都必须被拒绝。其后果是:

  • 协议不可分割:协议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 必须恢复辩论:各方可以重新协商新的协议或选择普通审判程序;
  • 协商意愿的中心性:法官不能通过改变协商好的平衡来取代当事人的意愿。

判例的连续性与创新性

该判决遵循了第 23400/2022 号联席会议确立的路线,该会议此前已强调,除非双方同意,否则认罪协商协议是不可侵犯的。与之前的第 14238/2023 号判决相比,本判决加强了条件的典型性原则:与法律不兼容的条件将导致拒绝,而不是单方面修改。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该判决还提到了第 9/2019 号法律(所谓的“反腐败法”),该法收紧了对腐败犯罪的附带刑罚制度,从而加强了《刑法典》第 317 条之二背后的惩罚和预防理由。

对辩护律师和被告的实际影响

该判决提醒辩护律师要仔细评估在认罪协商请求中附加的条件。附加排除附带刑罚的条件可能会适得其反,导致协议被拒绝,并延长诉讼时间。谨慎的做法可能包括:

  • 放弃非法条件,协商更优惠的监禁刑罚;
  • 当附带刑罚不可避免时,考虑其他特别程序(例如,简易审判);
  • 在判决后提出请求(例如,恢复名誉)以减轻附带刑罚的影响。

结论

意大利最高法院第 12309/2024 号判决重申,认罪协商是一个“打包”协议:要么被整体接受,要么被拒绝。在程序效率和保护公共行政部门完整性之间的微妙平衡中,法院优先考虑后者,并裁定根据《刑法典》第 317 条之二规定的附带刑罚是不可放弃的。这一立场加强了对腐败零容忍的路线,并提醒辩护律师和被告更严格地制定交易性提案。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