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公布的第 9906 号判决再次审视了过失责任中至关重要的一点:根据“事前”判断对事件的可预见性。此次判决是对拉奎拉上诉法院对 P. F. 作出的部分撤销并发回重审的裁决的回应。该判决属于一项已持续二十年的司法实践,旨在界定行为人应尽的一般注意义务与对一般过失而言不可预见的风险之间的界限。
最高法院的判决核心在于明确,过失事件的可预见性并非仅仅是过去已发生事件的抽象可能性,而是需要查明“统计上显著的可能性”。法院强调,这一参数的确定必须参照行为发生时可获得的科技知识,并遵循意大利刑法第 40 条和第 43 条的规定。
在一般过失方面,应进行“事前”评估的可预见性判断,并非指那些过去发生过且可能自然重复发生的事件的预测可能性,而是要求该事件具有统计上显著的发生概率,为此,必须参考相关领域内的科学知识。
换言之,只有当行为人因疏忽、鲁莽或不熟练而未能考虑科学证据使其成为可能发生的风险时,才构成过失。这克服了过去有时出现的、基于纯粹推测性可预见性来认定责任的观点。
法院援引了一系列判例——从 2002 年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第 30328 号判决到 2018 年第 58349 号、2019 年第 16029 号和 2024 年第 35016 号判决——这些判决逐步根据概率标准完善了“通常发生的情况”(id quod plerumque accidit)的衡量标准。
本案判决总结了这些进展,强调“事前”审查必须以勤勉的普通行为人可获得的知识为依据,避免“事后诸葛亮”和可能使过失预防作用落空的过度概率形式主义。
该判决尤其对医疗卫生、建筑和工业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些领域,风险必须根据指南和最佳实践进行评估。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获取证明在事发时风险实际可知的专家报告变得至关重要。对于企业而言,必须采取组织模式,整合技术知识的持续更新。
通过第 9906/2024 号判决,最高法院重申,一般过失不仅要求事件是抽象可想象的,而且根据行为发生前可获得的科学数据是具体可预见的。该原则加强了刑法的预防功能:不惩罚不可预测性,而是惩罚对统计上显著的风险的忽视。这为在高技术领域工作的专业人士、企业和法律人士提供了一个不可或缺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