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25 年 1 月 9 日(2025 年 3 月 13 日存档)第 10079 号判决,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再次审议了民事独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民事附带诉讼之间的兼容性这一重要问题。本案源于贝内文托法院的一项裁定,该裁定拒绝了一名受害人提起民事附带诉讼的请求,理由是该受害人已在民事法院提起了赔偿诉讼。该受害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声称该裁定“异常”。
由 E. A. 主持、D. T. 报告的法院将所审查的裁定定性为非异常。尽管承认其可能与《刑事诉讼法》第 74 条及以下条款相悖,但法官强调该裁定是在刑事法官的典型权力范围内作出的,最重要的是,它并未造成不可逆转的停滞:赔偿权可以在受害人已选择的民事诉讼中继续追究。
根据判例(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第 5307/2008 号;第 20569/2018 号),一项裁定如果完全超出了其被承认的权力范围,或者导致了没有补救措施的诉讼停滞,则被视为异常。本判决明确指出,这种审查应在“系统层面”进行,而不是仅限于直接影响。换句话说,必须考虑整体的诉讼结构:如果在别处有使主张得以实现的途径,则不存在异常。
该决定为律师和受害人提供了一些操作性建议:
如果法官因在民事诉讼中已提起诉讼而拒绝在刑事诉讼中提起民事附带诉讼,则该裁定不被视为异常,因为该裁定尽管非法,但是在行使被赋予的权力范围内作出的,并且并未导致赔偿诉讼无法进行的诉讼停滞,赔偿诉讼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继续进行。(在判决理由中,法院明确指出,对行为的功能性异常的审查必须在系统层面进行,而不是仅限于其直接和即时影响)。
评论:该判决摘要概括了判决的核心内容。法院区分了单纯的非法性与异常性,重申后者仅在行为永久阻止了诉讼权时才存在。如果受害人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则其权利不会丧失。因此,异常性审查不能变成对任何不利裁定的“普通”上诉工具。
第 10079/2025 号判决巩固了一项旨在维护两种诉讼程序之间平衡的立场,避免重叠和滥用。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从一开始就规划赔偿策略,权衡每个法庭的时间、成本和优势至关重要。不予受理的裁定本身并非“判处”丧失赔偿,而是——尽管是被迫的——继续在所选法庭进行的邀请。因此,从损害事件发生之初就获得正确的咨询仍然是获得全面保护的最佳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