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不利变更”与认罪协商上诉:对最高法院刑事判决第 14325/2025 号的评论

在本判决中,最高法院再次审议了一个反复出现的主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99-bis 条的认罪协商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97 条第 3 款规定的禁止“不利变更”之间的相互影响。第 14325/2025 号判决由第一庭作出,为刑事辩护律师和法律从业者提供了非常有用的操作思路,确立了一项旨在影响上诉阶段辩护策略的法律原则。

法律背景

禁止“不利变更”是指在仅由被告提起的上诉审判中,最终判决不得比一审判决更不利。 《刑事诉讼法》第 597 条第 3 款界定了其范围,而《刑事诉讼法》第 599-bis 条则规定了“认罪协商上诉”,这是一种旨在通过在特定限制内就刑罚达成一致的简化程序。

提交给法院的问题涉及一项协议的合法性,该协议尽管减轻了总刑罚,但却恶化了计算过程中的某个具体环节,重新评估了一审法官在等同原则下权衡的加重情节(《刑法》第 416-bis.1 条)。

判决要旨及其意义

在审查程序中,对于通过认罪协商上诉作出的判决,如果其中间环节的刑罚确定违反了“不利变更”原则,则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禁止不仅适用于最终刑罚的数额,而且适用于刑罚计算的“每一个环节”。如果中间环节与未被检察官上诉的一审判决相比有所加重,被告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即使整体协议表面上看起来更有利。

案情与判决

在本案中,被告 S. S. 在认罪协商上诉中获得减刑。然而,新的计算规定了针对第 416-bis.1 条规定的黑手党加重情节的具体增加。一审法官则将其与一般减刑情节相抵消。上诉人抱怨的正是这种计算内部的“微小不利变更”。

法院支持了该理由,撤销了卡塔尼亚上诉法院 2024 年 1 月 18 日的判决,并将其发回重审。法院引用了符合本案的先例(最高法院 22487/2024 号),并与 2019 年形成并随后再次出现的相反观点(最高法院 22002/2019 号,7399/2025 号)保持距离,重申了更具保障性的原则。

对辩护的实际影响

  • 注意计算细节:在同意认罪协商之前,必须核实没有任何一个环节会使被告的处境恶化。
  • 起草上诉状:必须准确指出违规行为,指明刑罚确定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的阶段。
  • 检察官的角色:如果检察官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任何加重情节都将不可接受。
  • 重新谈判的前景:在发回重审后,各方可以修改协议,使其符合禁止“不利变更”的规定。

该判决巩固了对被告的保护,促使上诉法院严格审查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在协商程序中的正确适用。

结论

第 14325/2025 号判决属于最高法院司法实践的演变框架,旨在避免对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规避,即使是隐性的。所表达的原则增强了判决的可预测性以及被告对奖励性程序的信心:同意认罪协商的被告应该能够指望其待遇不会比先前情况更差,即使是刑罚的任何一个要素,除非检察官提起上诉。对于辩护律师和法官来说,这是在日常诉讼实践中需要牢记的指导方针。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