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第 13801/2025 号判决:即使在欧洲逮捕令之后,羁押期也可抵扣

2025 年 3 月 21 日,第一刑事庭发布了一项裁决,撤销了格罗塞托法院的决定,并将其发回重审。该裁决处理了一个敏感问题:当被告根据《欧洲逮捕令》(MAE)被引渡回意大利时,已执行的羁押期是否可以抵扣。此案涉及 B. A.,她因侵占财产罪被罗马尼亚引渡,但此前因另一项因特殊性原则而不再适用的罪名已被剥夺自由。

裁决的核心

最高法院重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57 条第 1 款,所遭受的剥夺自由期间必须抵扣应服刑期,除非存在第 4 款的排除情况(即在新的羁押令发出前已有不可撤销的判决)。该羁押令在意大利不再可执行的事实并不妨碍抵扣,因为《刑事诉讼法》第 699 条以及关于 MAE 的第 69/2005 号法律第 32-33 条规定的特殊性原则在此适用。

在根据欧洲逮捕令执行的引渡后确定应执行刑期时,因特殊性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 699 条)而在意大利不可执行的其他罪名所遭受的羁押期可以抵扣,但须遵守《刑事诉讼法典》第 657 条第 4 款规定的排除情况。 换言之,法院澄清说,即使羁押期与因 MAE 而不再可执行的程序有关,也不应被浪费:执行法官有义务予以抵扣,除非在新的引渡令发出前已有不可撤销的判决阻碍了此种计算。这样就确保了惩罚性要求与对基本人身自由权的保护之间的平衡。

法律框架:《刑事诉讼法典》第 657 条和特殊性原则

  • 《刑事诉讼法典》第 657 条第 1 款:规定了已遭受的羁押和预防性羁押的计算。
  • 第 4 款:排除了与不可撤销的先前判决相关的羁押的计算。
  • 《刑事诉讼法典》第 699 条:采纳了特殊性原则,即请求国未经执行国同意,不得追究除引渡对象以外的其他罪行。
  • 第 69/2005 号法律第 32-33 条:规定了 MAE 后刑事诉讼的限制。

宪法法院多次强调(第 143/2018 号、第 217/2020 号判决)指出,对失去的自由期间的抵扣符合刑罚的比例性和合理性原则,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第 5 条。

对辩护的实际影响

该判决为协助被引渡的被告或被判刑者的人提供了关键的见解:

  • 应立即要求提取引渡记录,并核实所指控罪名的匹配性;
  • 必须敦促执行法官抵扣先前的预防性羁押;
  • 如果被拒绝,则应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 671 条提起上诉。

结论

通过第 13801/2025 号判决,最高法院重申特殊性原则不能转化为对被羁押者的惩罚:人身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在羁押期间度过的每一天都应“算作”执行刑期。T. 律师事务所随时准备根据这一重要的判例评估上诉或执行程序,以确保根据这一重要的司法判例正确计算刑期。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