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于 2025 年 4 月 7 日公布的第 13515 号判决书,是假释执行这一复杂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由 M. B. 主持、F. C. 担任报告员的合议庭,处理了多个已生效判决之间的“连续性”问题,为避免对同一历史事实进行双重惩罚的风险提供了实际解决方案——并符合宪法和欧洲原则。
判决书中提到的被告 A. F. 因同一项从居家监禁中逃脱的行为,被判处了两次不同的刑罚。第一次判决涵盖了整个逃离期间,第二次判决仅涵盖了最初的一小部分。那不勒斯法院在执行阶段合并了这两项刑罚;辩方提出了部分“一事不再理”的抗辩。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指示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第 669 条。
在执行方面,如果对同一主体作出的两份已生效的定罪判决所审理的事实之间存在包含关系,即一个事实包含另一个事实,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69 条,应通过命令执行对更广泛行为部分作出判决的判决,并撤销另一份判决,来解决部分“一事不再理”的问题。(本案涉及对持续性逃脱罪的定罪判决,其中一份判决涉及从居家监禁中逃脱的整个期间,另一份判决仅涉及行为的最初一小部分)。
这一判决理由清晰明了,重申了执行法官的义务:
这一立场并非新颖:法院援引了第 20015/2016 号、第 27900/2020 号和第 21883/2021 号先例。创新之处在于强调了“更广泛的行为部分”作为优先标准,这是一个实际的解决方案,避免了复杂的刑罚重新确定操作。
宪法法院的判例(宪法法院第 200/2016 号)承认《刑事诉讼法》第 669 条的合法性,认为它是防止双重处罚的工具。在超国家层面,欧洲人权法院——在Sergey Zolotukhin 诉俄罗斯和Grande Stevens 诉意大利案中——要求各国避免多重追诉。最高法院对此表示赞同,并确认,在持续性犯罪(如逃脱罪,见《刑法》第 385 条)中,行为的唯一性优先于审级中可能进行的任何时间划分。
该判决提供了一个操作指南:
最高法院通过第 13515/2025 号判决,加强了执行体系的一致性:当两个已生效的判决涉及相同的事实,无论全部或部分,首先确定行为的共同范围,然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 669 条,选择范围更广的判决。其结果是双重的:保护被告免受不公正的双重惩罚,并维护更完整的判决的有效性。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这是一个将对监督法院和执行办公室的日常实践产生影响的先例。